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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春霞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23(1)
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由于其强大的价值评价功能,很多国家的立法都对此作了规定,业已成为寿险合同实务中的惯例。不可抗辩条款体现了对保险双方利益的一种巧妙平衡,对督促保险人及时核保,限制其抗辩权的行使,加深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1995年制定保险法时由于保险亚刚刚起步,保险公司对危险管理和评估的水平有限,所以未对此作出规定。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进入我国市场,而且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已经渐入正轨,在立法中制定不可抗辩条款已道在眉睫。新出台的保险法修正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令人欣慰,但同时其尚存在可以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2.
章贤哲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8(3):11-14,29
本文由帅英骗保案引入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对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和刑法保险诈骗罪的各自规范目的和相互关系进行梳理,旨在解决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应当肯定刑法在设不可抗辩条款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具有质和量的可罚的违法性时,介入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案件是具有正当性的。 相似文献
3.
阮晨宁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141-142
保险合同是一种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射幸合同,由于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极易诱发道德风险。新《保险法》针对保险市场中保险人承保理赔中"宽进严出"的现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对保护投保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其固有的制度缺陷可能会沦为恶意投保人的保险诈骗工具。论文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和适用现状出发,探讨了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设想和可行性做法,以期更好地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健康持续长久发展。 相似文献
4.
范秀文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85-87
弃权与禁反言两个概念经常是放在一起使用的,有时弃权、禁反言与不可抗辩还存在重复和交叉。但实际上,弃权、禁反言与不可抗辩并不是相同原则,而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原则。弃权、禁反言与不可抗辩原则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既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标准、严格管理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可以促使保险人增强对自身保险权益的保护。因此,明确三者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对维护保险业的诚信、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谢黎伟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48-52
本文论述了票据抗辩的特殊性、票据抗辩的分类以及票据抗辩的限制等问题,指出票据抗辩同民法上的抗辩的不同,并对票据抗辩的分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阐述了票据抗辩中的理论基础及特点.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中的抗辩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但其起源可以上溯到罗马法的exceptio制度。尽管现代抗辩与罗马法的excptio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两者仍具有历史渊源关系。抗辩发展史揭示出现代抗辩概念的形成原因,以及罗马法excptio与现代抗辩的联系。因此为了能够深刻理解抗辩的功能和作用,本文从历史角度考察罗马法excptio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此为基础揭示现代抗辩的含义。 相似文献
7.
陈辉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21,(6):77-83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是主要争议焦点.关于免责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空间较大,引发了不少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对相关司法解释做了相应同步修改,从而完善了现有免责条款... 相似文献
8.
发展风险是生产者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合理性危险。法律确认发展风险责任虽有助于构建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但可能伤害厂商创新的积极性,最终将损害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全社会的福利。确认发展风险抗辩并严格限制其适用将既有利于提高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厂商可贵的创造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旨在保护生产者创新积极性的发展风险抗辨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这就需要国家代表全社会建立起发展风险救济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促进经济的发展并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相似文献
9.
浅析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达奇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Z2)
提单的首要条款是规定有关承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等事项的条款,适用有关国际公约或内国法化的公约。其性质上属于法律适用条款,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提单适用的法律。在首要条款适用范围内,首要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如果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地区条款规定的港口,则地区条款的效力优先于首要条款。同提单其他条款相比,首要条款具有优先的地位,其他条款与之相抵触的无效。在以我国为法院地国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承认和尊重当事人在首要条款中作出的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10.
车钟中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2(1):54-58
票据抗辩制度是从保护票据安全出发进行考虑的,从静态安全出发规定成立抗辨事由就得以抗辨;从动态安全出发对票据抗辨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票据抗辨事由的有效性是抗辩成功的关键,只有具备有效的抗辨事由,才具有抗辨的效力。有效的抗辩事由包括: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约定事由、票据抗辨限制中对人抗辨事由因持票人的恶意而重新变为有效性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1.
对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之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成为许多拍卖合同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也被称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针对损害拍卖人权益的问题,作者试图从《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限定解释等方面完善拍卖市场秩序,保护艺术品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之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成为许多拍卖合同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也被称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针对损害拍卖人权益的问题,作者试图从《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限定解释等方面完善拍卖市场秩序,保护艺术品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史鑫蕊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3(5):140-144
各国有关保险方面立法的精神均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我国,不利解释原则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我国《保险法》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我们亟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予以合理定位,明确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前提,保证司法实践中《保险法》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能得以正确地适用,从而提高司法水平,维护法律的正义、秩序和公平,从根本上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正常、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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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合同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相比较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功能优势 ,适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格式条款与合同自由原则冲突中表现出来的先天不足成为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依据。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 ,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完善格式条款规制 ,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相似文献
17.
论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宏军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20(6):61-64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各国法律在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又对格式条款的效力,特别是无效情形进行严格的规定。中国合同法也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不够完整,大体可以分为未成立的格式条款的无效和已成立的格式条款的无效这两种情形。与一般格式条款相比,中国合同法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两种无效情形的规定不够清晰,对此进行探讨,并认为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助于在经济生活中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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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陈嘉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1):91-93
提单债权关系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首先简单介绍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通过证券关系理论和国际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应依提单来确定提单债权效力准据法,接着对提单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将其分为两个部分,首先确定提单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位阶,然后针对提单背后具体的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及该条款的限制作了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20.
罗先斌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Z1)
格式条款自其产生之日起,凭借其自身的特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迅速普及开来,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价值。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冲击只是表象的认识,垄断才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绝对的真正挑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