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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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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海现象”出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见仁见智,褒贬不一。前两年,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明、厉以宁曾分别公开发表意见,对“王海现象”作了充分肯定。顾明说:“王海打假受到了奖励,实在令人高兴!……王海这种打假方法对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都有好处,还是多一些好!”厉以宁说:“‘王海现象’出现后,舆论有五种不同意见,一、认为王海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二、王海专找国有大商场购假,索赔,而不去找小商场或个体摊贩,结果,受损害的是公有经济;三、王海靠购假索赔得到的收入属于不正当收入;四、王海以营利为目的购假索赔,动机不纯:五、一个王海已经把北京商界搅得不安,更多的‘王海’出现后,市场秩序会大乱。”厉以宁紧接着说:“我认为以上五种点都是错误的。首先应指出,王海本人是守法的,他在运用国家赋予他的权利依法行事,经营者制假售假是违法的。王海是以守法对付违法。守法的人向违法的人索赔难道有什么过错吗?”接着,厉以宁针对上述五种看法一一作了分析,并阐明了自己不同的观点……大概是受了顾明、厉以宁等权威人士的言论的影响吧,近年来,“王海”似乎逐渐多了,然而,关于“王海现象”的是是非非,至今没有定音。有人说王海是刁民,有人说王海是电影《顽主》中的顽主,是走旁  相似文献   

2.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2011年湖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重点围绕“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标识、虚假夸大宣传”、“大型连锁美容美发店化妆品产品安全”等开展,以期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相似文献   

3.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7期刊登的《发现遗漏违法事实怎厶办?》一文,就某化妆品厂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案件,发现遗漏的违法事实提出了三种处理意见供大家讨论。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案件,对新发现的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至于应当并案处理,还是另立一案处理,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4.
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计算,都与其违法事实的程度、证据的收集、案件性质的认定等因素有密切关系。为此,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意见的通知》法...  相似文献   

5.
199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意见的通知》(法发(1990)485号,下称《计算意见》)对“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已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大家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普遍的指导意义。现针对我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谈谈运用“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方法的体验。  相似文献   

6.
朱兵 《现代审计》2007,(3):10-10
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发现,由于《审计法》未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违法所得的处理处罚上存在法律、法规依据方面尴尬。为此。建议《审计法》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种类。因为:[第一段]  相似文献   

7.
2005年9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某日用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妆品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县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没收违法产品36箱;处以货值金额5000元80%的罚款,共计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在多次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县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未果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相似文献   

8.
李婷 《房地产导刊》2006,(13):10-11
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这是近几个月以来国土资源部针对土地违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业内人士称,重举出击土地违法不但表明了国土资源部对坚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高度重视,而且显示了将查处土地违法进行到底的信心和决心。  相似文献   

9.
《辽宁经济统计》2006,(7):38-39
据6月22日《经济参考报》报道。在不久前举行的全国土地执法会议上,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人用“面广量大”来形容近年来的土地违法现状。自2004年9月以来,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这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后面,是一波又一波的“地产招商”热潮,是一些城市严重的“房地产依赖症”。地价与房价轮番上涨创造了“城市繁荣”。  相似文献   

10.
早期各国在行政赔偿领域中均借鉴了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后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和操作上的便捷,出现了“客观过错”,即通过过错客观化和违法推定过错等方式来认定过错。客观过错的出现使得原本在认识本源上泾渭分明的过错和违法逐渐趋向于融合和一体化,所以我国《国家赔偿法》所采纳的“违法归责原则”从某种角度上来看是合理的,但由于违法原则与过错原则之间的不可忽视的差异使得《国家赔偿法》中单一的违法原则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环境侵权是否以“违法性”为要件,一直存在争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体现了我国立法层面上对此问题的一个观点。文章从各法学家对“违法性”要素的不同看法,在本质上对“违法”要素做出理论分析,得出环境侵权不应以“违法性”要素为构成要件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近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果,发现该企业生产的某批次化妆品涉嫌质量问题。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认定该批化妆品为不合格品。经查,该批不合格的化妆品已销售5000元,未销售的化妆品货值15000元,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2.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化妆品;3.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4.处该批不合格化妆品货值20000元的2倍罚款40000元。  相似文献   

13.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的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本市严格土地管理。加大土地执法力度,提出了将全市违法用地总量控制在5%以内。违法用地宗地数大幅减少的目标,在奉贤、金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浦东、南汇、宝山、崇明等十个区(县)开展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网格化的土地动态巡查。发挥了市、区(县)、镇三级连动的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新增违法用地。对遏制和消除违法用地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近日.吉林省图们市工商局向社会郑重承诺.对十三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实行“首错不罚”。这是该局在继续解放思想活动中.为该市营造优良经济发展软环境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将“首错不罚”承诺落到实处.市局采取四项措施加以保障。一是根据州局“十轻十重”规定和“轻微违法警示制度”.结合该局实际,出台了《对违法经营行为从轻、从重处罚的若干规定》.使“首错不罚”有章可循。二是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该《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不久前,深圳市人大表决通过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这一决定被不少人解读成:“深圳的小产权房终于能在国内率先拿到准生证”,这一消息经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广为传播。6月9日,国土资源部专题听取深圳市政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汇报后认为,深圳市人大的《决定》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与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违法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并且再次强调坚决查处小产权房。  相似文献   

16.
高志明 《审计月刊》2007,(12):16-18
根据《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以违法所得额作为基数予以罚款是重要的处罚方式之一。为数众多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也具体规定了对于何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处以上述处罚。但是,无论是《行政处罚法》、《审计法》,还是其他财经审计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违法所得的外延、内涵予以界定。何谓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计算?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17.
一、八部门联合整治房屋违法“群租”行为 日前,北京市公安局、市规划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必须拆除“群租房”内隔断,并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通告》将在全市违法建设和出租房屋较多的地区集中张贴和宣传。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市级挂账整治督办50个重点村(点)违法建设和出租房屋较为集中的地区,通告必须张贴在明显位置。除送达到各物业及中介公司以外,还将发放宣传到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相似文献   

18.
以商品房预售为例,全国消费者对商品房广告的投诉在近几年连续上升,2002年比上一年竟上升了177.50%。如果将“假冒”、“虚假品质表示”等违法经营行为也归入其中的话,总数将为“广告”项下统计数目的三倍!^1这些惊人的数字表明,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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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深圳市人大表决通过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下称《决定》),这一决定被不少人解读成“深圳的小产权房终于能在国内率先拿到准生证”。6月9日,国土资源部专题听取深圳市政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汇报后认为,深圳市人大的《决定》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与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违法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并且再次强调坚决查处小产权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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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衍 《上海房地》2011,(11):60-60
市建委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情况时坦言,为何部分地区违法搭建出现“回潮”?执法检查发现,虽然市、区、县基本都成立了拆违协调机构,但实际大多设在城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其实并不到位。尤其是涉及多个部门责任交叉时,推诿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职责明确了,却在“走程序”过程中被拖延。不少违法建筑在扯皮和拖延中已经完成搭建,再去实施拆除已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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