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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章中,每一条处罚规则都有很大弹性。比如第七十五条:“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照此规定,这一条所含四种交通违章行为,可以仅仅给予警告,也可以罚款五元或者二百元,也可以吊扣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的驾驶证。这样大的弹性幅度实在让人难以掌握。 《条例》是交警执法的依据,是十分严肃的,本应一是一、二是二,不应有太大的弹性。违了什么章,就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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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驾驶员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暂扣驾驶证、行驶证正副本,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有效期15天。到期后到交警队要证遭拒绝。两个月后结案,被交警处以吊扣驾驶证三个月。请问:持暂扣凭证能否开车?扣证15天期满后,可否延期?交警队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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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报》2002年12月23日头版刊载了题为《河南首例司机状告高速公路交警案终审交警乱扣驾驶证,违法!》的消息。报道说:2000年11月25日下午,周鑫因公驾驶桑塔纳轿车在京珠高速公路上行驶,驶出卫辉收费站四五米远时,被新乡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两位民警拦住,民警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为由,给予周鑫50元并吊扣其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周鑫不服处罚,当即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新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交警吊扣周鑫6个月驾驶证的行为违法,但未给周鑫的损失做出赔偿判决。周鑫不服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虽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其适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系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设定的吊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抵触,审理此案时不予参照。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因此,同时做出了“赔偿周鑫补办机动车驾驶证的正当费用”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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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辟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纪元,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模式.其中的变化之一就是将"交通事故责任"又称之为"当事人责任",二者除了称谓差异之外并无本质变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第92条确立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新规则和新依据,二者分别成为当事人责任"认定"和"推定"的依据.科学、公正地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责任成为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内容和重要环节,为了使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配套实施的部门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了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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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据此,责任认定实际上是行政确认行为。2000年公安部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