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应税消费品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 相似文献
2.
3.
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委托方应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对委托方将收回的已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由于税法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作了严格的界定, 相似文献
5.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6.
<正>根据现行消费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同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相似文献
7.
8.
9.
几种特殊业务消费税的节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看似简单, 相似文献
10.
一、消费税有关“抵扣”规定的修改消费税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购进或收回已负担的消费税(已纳税款),可以抵扣当期消费税的应交税额:(l)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属、税法列举8种应税消费品(烟丝、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的品种范围;(2)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实际用于连续生产税法列举8种相应的应税消费品。这就是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的“抵扣”。有关消费税的抵扣操作及相关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if30… 相似文献
1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相似文献
12.
13.
国家自2001年5月1日起,全面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为:白酒消费税计税办法由现行人价定率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格依粮食白酒25%和薯类白酒15%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用外购或加工收回已税白酒和酒精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外购或委括加工收回的白酒或酒精已纳消费税税额或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准予人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的政策;适当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仍维持原220元/吨的单元税额。作为酒类产品的产产大省,此项政策的出台,给我省税、企双方税收方面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相似文献
14.
15.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它只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金银首饰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纳税)但是,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根据《消费税暂行爷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相似文献
16.
17.
18.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现就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 相似文献
19.
应税消费品既要计算消费税,同时也要计算增值税,在计算消费税与增值税(以下简称“两税”)时有些特殊业务容易造成两税的计税错误,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笔者现就应税消费品计征两税须注意的几个特殊业务的处理区别结合实例进行分析。[第一段] 相似文献
20.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具有特殊性,目前已报道的文献,观点不一,不适应实务操作.应结合税法与会计准则,将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是否抵扣、如何明细准确核算予以明确,以期帮助会计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