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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20,(10):I0003-I00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什么是“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新机制?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创新办税服务方式,提升征管质效,《公告》明确,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以下简称“新机制”),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和退税业务时,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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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20,(13):I0003-I00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什么是“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新机制?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创新办税服务方式,提升征管质效,《公告》明确,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以下简称“新机制”),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和退税业务时,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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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征管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并增加对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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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已移交基层国税部门.县级国税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征收管理.车购税业务下放后,有效的起到了服务纳税人、增加县级税收收入的作用,但在车购税的征收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部分汽车经销企业开具车价信息不真实.纳税人在购买车辆时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以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报税联)为凭据,这又是销售者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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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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