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几种出资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法》第23、25、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法律责任的规定 股东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营运资金的最重要来源,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交纳出资,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游文丽 《财会通讯》2007,(4):99-101
一、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注册资本的规定。一是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出资责任。其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其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人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一、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发生变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方面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1)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变为折衷授权资本制。(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降低,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3)对有前置审批的还要从其规定,例如装饰装修业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最低要求是50万元,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要求是800万元。(4)降低了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下降到500万元。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允许两年内分期出资。(5)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5.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基于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应当向公司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各种各样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使公司、守约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却仍然取得、保留了股东资格。如何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民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6.
一、股东分期缴付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八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也作了类  相似文献   

7.
释疑解惑     
近期,不少审计人员反映验资业务适用法律法规不够明确,要求提供。现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摘要,供参考。 验资业务适用法规摘录 一、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四条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  相似文献   

8.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资格.1993年版的公司法(以下称旧公司法)第2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为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公司法》设定了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违法出资行为。其中股东以货币出资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是最常见、最复杂、最难认定的,笔现结合日常执法实践谈一下如何认定和查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0.
“注资“设局吴琼之、黄伯雄、张保全、朱松朋、赵利弟五人与龙杉实业公司、华超公司等股东共同投资组建了利发公司。据利发公司章程记载,利发公司的注册资金总共为100万元,其中吴琼之出资31万元,黄伯雄出资15万元,张保全、朱松朋、赵利弟各出资3万元,龙杉实业公司出资25万元,华超公司出资20万元。章程还规定,各股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相似文献   

11.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将实缴变成认缴,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但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这一举措也存在着现实的问题和挑战。所以,要尽快完善与认缴制相配套的措施,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2.
非货币出资是指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在公司登记实践中,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情况也错综复杂。而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规定却仅只言片语,十分简单。对此,公司登记机关如何从公司立法的原则精神出发,严格、合理地规制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行为,把好企业登记关,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撇开五花八门的表象,对非货币出资的登记规制关键是要理清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哪一类财产或财产权利可据以出资?二是这类据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还应当具备什么样…  相似文献   

13.
四、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新《公司法》这样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14.
注册资本是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是企业商业信用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被视为企业履行偿债能力的一个参数。进入市场经济的主体,注册资本的不实,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危害极大。下面拟就企业注册资本年检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一、企业注册资本年检存在的问题(一)有关企业注册资本年检制度不健全企业设立时,股东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也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而企业注册资本年检制度,是否需要注册会计师验证,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规,却没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年度检  相似文献   

15.
六、关于无形资产的作价入股 <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相似文献   

16.
一、公司减资的法律适用 (一)公司资本的保全原则 1.《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4、9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均不得抽回股本。  相似文献   

1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刀尖上的蜂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它被学者们称为是代表 21世纪潮流的一部公司法,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18.
唐凯林  赵亮 《英才》2003,(4):86-87
股东会上欲做"局"玩掉异己,机关算尽,谁知……越俎代庖走马换将1995年11月,原永强华太供应公司改制为永强华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华太公司),公司资本结构由国家股和个人股组成。按照永强华太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额占总股本10%以上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相关事项相抵触,  相似文献   

19.
一、相关规定及解读 (一)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7条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按股东持股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20.
(接2期上半月)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