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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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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6月12日,魏某驾驶小客车在徽杭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事故导致魏某本人与车上导游王某被甩出车外,王某当日死亡,魏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为索赔损失,死者王某的父母将魏某及车辆所有人有恒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魏某赔偿各类损失57万余元,有恒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死者家属认为,失事小客车是旅行社向有恒租赁公司租用的,故有恒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恒租赁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完  相似文献   

2.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一宗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亲属280437.60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1月 28日,深圳市顺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大型牵引车在深圳一玩具厂门口,因操作不当,撞倒门前岗亭,致使正在岗亭内执行公务的职员陈树培死亡。 死者陈树培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父母在家乡务农,还有一个妹妹,今年11岁,尚在就学。死者父母将车主和司机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费75177.60元、抚养费20200元、赡养费10…  相似文献   

3.
正2015年9月8日19时30分,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石门桥镇出发,往武陵区启明街道行驶,行至某路段时撞上路边水泥电线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查明死者无驾驶证件,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涉案电线杆为某电信公司所有。由于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王某家人将该电信公司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4.
2001年3月28日,江苏省姜堰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紧跟在由田某驾驶的大客车后面行驶,由于公路拥 塞,车辆时开时停,王某的大货车撞上了大客车。经勘查、估价,大客车车损15800元,大货车车损500元。因案情简单,责任明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警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 次日双方到交警大队接受调解。王某同意赔偿田某大客车修理费15800元。田某提出除赔偿大客车修理费外,王某还需承担因修车停运10天而遭受的损失。大客车每天平均营业额约1000元,停运10天,损…  相似文献   

5.
正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  相似文献   

6.
2006年7月14日河北省行唐县司机李某驾驶大货车行经河北省景县一路口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王某和乘坐人许某死亡,许某怀中周岁的女儿受伤,摩托车报废。李某报警后弃车逃逸。景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于8月11日作出事故认定,李某因车速过快、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未确保安全下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双方在交警主持下对赔偿进行了调解,死者家属除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但大货车车主除提供了大货车于当年6月10日投保的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  相似文献   

7.
2003年12月13日晚,河南省新野县王某驾驶刚买的三轮农用车,约上朋友许某、黄某等六人一块去喝酒。喝完酒散场,王某、许某、黄某三人先出来,坐到车内。王某发动车后调头,发现另外三人还没有从酒店出来,便下车喊他们一起走。王某没有将车钥匙拔下,醉酒的许某乘酒兴把车开走,将过路人董某撞倒致当场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许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2004年3月,许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之夫经济损失13570元。随后,董某之夫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  相似文献   

8.
1997年10月6日,江西省广丰县排山镇张某驾驶一辆东风货车途经320国道浙江省桐庐县境内时,因车速较快,不慎将王某兄妹俩撞倒,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司机张某应负90%的赔偿责任,王某兄妹负10%的赔偿责任,双方没有异议。1998年1月这起事故结案后,交警队依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这起事故的总损失为9.2万元,肇事司机张某应赔偿王某兄妹方8.28万元。事后,张某却未尽赔偿之责。1998年7月,王某兄妹的监护人因迟迟拿不到赔偿金,告到当地法院,肇事货车的挂靠单位排山镇水泥厂成为被…  相似文献   

9.
2006年2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中撞上一根电线杆,造成低压混线短路,相应的高压熔丝熔断,变压器损坏,现场无法修复。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电力设施受损价格为32520元。大货车车主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6年3月10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失32520元。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电力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  相似文献   

10.
2004年12月7日,河北省曲阳县北台村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及同乘人刘某受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无力承担对刘某的赔偿。刘某遂将张、王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对张某无力承担的部分予以连带赔偿。  相似文献   

11.
今年1月11日,江西省定南县刘某驾驶小客车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钟某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定南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共赔偿死者丈夫各项损失24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万余元,再一次性补偿费2.8万元。死者生母因要求与女婿分割死亡赔偿金和再一次性补偿款而发生争执,将女婿诉至定南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致人死亡后特有的财产损失赔偿,是由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一方给死者亲属的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死者的父母、丈夫、子女均属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给付的再一次性补偿费,当时虽未明…  相似文献   

12.
2001年10月6日,天津市滕某向王某借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李某。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逆行,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车人找到滕某要求赔偿,滕某说摩托车已还给车主,应当找车主赔偿。骑车人又找到王某,王某说,我不是肇事者又不是登记车主,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于是,骑车人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滕某、王某和李某告赔偿医疗费980.7玩、交通费636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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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人挪车,招来民事赔偿【案例】王某驾车经过一处路口时,被他人车辆堵住,见对方车内无人但钥匙并未拔下,便决定将车挪开。谁知,当王某停好对方车辆推门下车时,将驾驶摩托车的吴某撞倒。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四个月后,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吴某损失6万余元。  相似文献   

14.
安徽省某汽车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东风大货车在超越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小四轮拖拉机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而行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驾车人朱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去附近的公用电话打“122”报警,同时给公司经理打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经理叫王某回去,事故由公司来处理。这样,王某就将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放在包里交给同车人许某,叫他在现场等交警来处理事故,自己乘车离开事故现场,后不知去向。交警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负事故责任。 后来安徽省某派出所对暂住人口普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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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16570元。张某肇事后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违法行驶,造成侯某为避免撞车而发生翻车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张某是车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应替代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6570元。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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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曾某驾驶的拖拉机因车胎泄气方向跑偏与相对而行的一辆中型客车相撞,致中客司机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曾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家属将曾某、车主邢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死者遗腹子(2005年12月23日生)生活费及亲权鉴定费等共计3万余元。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赖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遗腹子尽管在其死亡时还不是其“生前扶养的人”,但胎儿出生是必然的,由父亲扶养也是必然的,对遗腹子今后的生活费进行赔偿,符合以权利延伸保护的民法理论及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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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月9日0时许,胡某驾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西辅路团河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胡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货车登记车主为某货运公司。货运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鉴于涉案车辆系主挂一体时所发生事故,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对车辆碰撞部分各持己见,交管部门表示无法找到事故发生时所拍摄照片。胡某诉至法院,向货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且涉案事故是挂车碰撞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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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日,王某驾驶客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土牛路马营桥北时,因乘客臧某被后车门夹到手,王某便在车辆未停稳时开启车门,致使臧某摔出车外头部受伤。王某赶忙将伤者送至医院,并打电话报警。7月8日,臧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驾驶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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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近日,A保险公司接到当地法院传票,获知3个月前该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当地发生了一起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致张某、高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王某肇事逃逸。王某醉酒状态超速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后未迅速报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40余万元。  相似文献   

20.
2011年11月23日,周某驾驶自卸车(车主为黄某)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上乘客曾某当场死亡。曾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周某和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某、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太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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