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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尊重事实,并弥补采购工作的某些不足,《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都作出采购人可在必要时与合同履行商签订“补充”合同的规定。但该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成了少数采购人变相追加采购合同项目和金额的借口,结果导致不少项目的采购节约额几乎都被用于追加补充合同上,不但体现不出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效果,还导致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大为减低,同时也滋生出了不少的弊端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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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某省一采购人由于其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的后续工作需要再采购一批数量很小的办公设备,为了省时、省事,他们便与今年年初中标该办公设备的供应商签订了一个补充合同。但合同签订后没几天,就有其他供应商向他们提出了质疑,内容是采购人不该与原中标供应商签订这个补充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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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集中采购由政府将具有规模包括批量规模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由集中采购机关(通常指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从而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的主体是各采购人,即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的范围是指除本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如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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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艰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对规模大、价值高、性能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保存的时间应当更长一些),那么,笔者认为采购文件的保存应当保证以下“四个重点”内容之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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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一个本来早该结束的采购项目,却迟迟不向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上交验收报告。又过了几个星期,采购中心主任正想给项目单位打电话询问时,却接到了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的电话。原来,并非这个采购项目还未结束,也不是采购人没去验收。验收报告迟迟不出,是由于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产生了不同意见。采购人认为供应商不按采购要求办事,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鸡蛋里挑骨头,无理取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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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为在法律形式上大都采用合同形式.由于采购人的"强势"行政权力,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文章拟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切入点,通过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的救济渠道与途径,指出政府采购法的若干缺失,希望对理论与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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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企业为采购人提供的服务,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这在法律中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分歧:有的政府采购代理企业认为,招标完成后,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除非企业另外有要求,政府采购代理企业的工作就应该结束了,不应该再继续参与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具体合同的过程。也有代理企业持相反的观点,认为招标虽然结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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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经济动态》2009,(13):10-17
一、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现状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多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大,政府采购法规不断健全,采购规程日益完善,政府采购环境日趋和谐。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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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明确指出:采购人应当在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外的内容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20条也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