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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抵扣"和"视同销售"的税法规定及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了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五种情形: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是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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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广东合作经济》2008,(4)
财政部网站消息 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规定。《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吲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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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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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国家还明确规定,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可按买价的13%予以抵扣。棉花销售按13%的销项税率执行。据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企业,应该严格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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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
第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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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变革.它必将对会计核算产生深刻影响。本文仅就消费型增值税及其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进行浅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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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中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对减轻粮食企业负担,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干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中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但对于粮食购销企业经营非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仍照章纳税,同时非粮食购销企业销售非政策性粮油也要照章纳税。因此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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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卓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33):56-5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本文通过比较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差异,以餐饮企业为案例说明如何合理地选择纳税人身份,实现节税目的,并指出纳税人身份选择需关注的要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有两类,一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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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加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4部税收实体法严格规范纳税人税款的核算和缴纳。在新旧税法交替变更之际,纳税人应准确把握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实体、程序并重,规避涉税风险。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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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理论问题关于混合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的认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笔者个人认为:如果将“一项销售行为”明确定义为“同一流转税纳税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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