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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跨国劳务活动中的雇主认定问题,关系到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企业和个人跨国劳务所得课税条款的正确适用。在这个问题上,应根据实质优于形式原则,结合跨国劳务活动的具体案情,注意区分形式雇主与实际雇主的不同。在判断真实雇主问题上,应综合采用营业活动组成部分标准和实际控制指挥标准,在准确认定跨国劳务活动性质和正确适用相应协定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课税。  相似文献   

2.
2011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就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该公告最大的变化就是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  相似文献   

3.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2011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  相似文献   

4.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由此引发了笔者对常设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交叉及其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判定的思考。常设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交叉关于常设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  相似文献   

5.
《财会学习》2011,(6):37-37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税前能否扣除?(福建省王明辉)在线专家: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原则上,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取得所得的个人才是个税的纳税人。企业给个人负担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个税,是一种不合理开支,是主体越位。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企业不得为个人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支出。  相似文献   

6.
德国和瑞典养老保险法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历史沿革与立法搏弈 德国188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养老保险法,即《老年和伤残保险法》,确立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负担的机制,确定了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制等;1957年作修改,将养老保险制度由基金制改为现收现付制;1992年进一步修改,提高缴费、减少支出。德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是2005年新修订的《老年和伤残保险法》,决定从2012年起开始逐步提高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相似文献   

7.
王旭 《云南金融》2012,(7Z):100-101
雇主对其雇员从职务时所生之损害应予以赔偿,我国的雇主责任应当包括了用人单位责任也包括了接受劳务者的责任,雇主责任与法人侵权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债务人责任不同。通过对美国、德国和台湾地区立法的研究,可以看出无过失责任的发展已成必然趋势。我国侵权法的规定顺应了此潮流,但由于规定散杂于各法且年代不一,通过解释造成了一些立法上的缺失。  相似文献   

8.
王旭 《时代金融》2012,(20):100-101,107
雇主对其雇员从职务时所生之损害应予以赔偿,我国的雇主责任应当包括了用人单位责任也包括了接受劳务者的责任,雇主责任与法人侵权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债务人责任不同。通过对美国、德国和台湾地区立法的研究,可以看出无过失责任的发展已成必然趋势。我国侵权法的规定顺应了此潮流,但由于规定散杂于各法且年代不一,通过解释造成了一些立法上的缺失。  相似文献   

9.
杨益章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2):98-113
雇员对雇主负有忠实义务,是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在此义务引导下,雇员应与雇主利益保持一致,由此形成言论“不为、应为与可为”的三重边界:“不为”系雇员行言受有的直接约束,表现为保密义务和不损雇主利益之言论义务,对前者须重点考察义务性质、约定、适用范围及客体,对后者则应结合侵权四要件厘清雇主利益内涵、类型化雇员不当言论、分析因言受损间的关系及雇员主观过错;“应为”指雇员在雇主利益面临妨害时负有的告知义务,是对雇员言论的变相限制和更高要求,应予严格限缩适用;“可为”系雇主私益与公共利益抵触时雇员公益告发的权利,其属不为的合理例外,须与应为明确区分,且在满足三项要件后方能适格。雇员言论不忠须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应以惩戒相当为原则、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  相似文献   

10.
一、企业年金既得受益权的来源与作用 企业年金既得受益权最早来源于固定受益额企业年金计划,旨在制约雇主和雇员的行为,制约雇主取消已承诺的退休金的能力,限制用工合同双方因雇员主动辞职或不当行为被解雇而被剥夺应得退休金受益权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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