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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验证书日期是信用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日期上的疏忽和错误将导致信用证受益人的单证被开证行拒付。货物检验证书应该清楚地载明检验日期和检验证书的出具日期。当货物检验证上只有一个出具日期,则应当被认为检验行为和出具检验证书的行为发生在同一天。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检验应在装船前进行,并且货物检验证书只有一个日期,而且该日期晚于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则该检验证书是不可接受的,开证行可以据此拒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2.
徐冬根 《金融论坛》2006,11(2):46-48
检验证书日期是信用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日期上的疏忽和错误将导致信用证受益人的单证被开证行拒付。货物检验证书应该清楚地载明检验日期和检验证书的出具日期。当货物检验证上只有一个出具日期,则应当被认为检验行为和出具检验证书的行为发生在同一天。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检验应在装船前进行,并且货物检验证书只有一个日期,而且该日期晚于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则该检验证书是不可接受的,开证行可以据此拒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3.
査忠民 《中国外汇》2015,(18):38-40
提单不需要同时显示出具日期和发运日期,我们在审核提单的过程中,关键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UCP600的相关条款、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及ISBP745来确定发运日期。提单是信用证交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在第一部分的第一条中将提单定义为:"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  相似文献   

4.
问题的提出ISBP681第13段中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由此引发了一些围绕单据日期的争议。如Official Opinion R 659/TA634rev中,提单因没有标明签发日期而被提不符点。银行委员会的结论中指出:"Adocument  相似文献   

5.
提单的签署     
林建煌 《中国外汇》2013,(12):28-31
提单的签署与其它单据的签署一样,最高目的是证明单据内容的真实性。虽然提单的签署仅仅是提单出具的一个环节,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按理,承运人是提单唯一的出具人,担当货物承运的责任。承运人在提单上签署,是证实运输单据由其做成和出具,并确认对运输单据  相似文献   

6.
国际贸易中的跟单信用证,根据不同要求,往往列明需由卖方(受益人)提供的各种单据。其目的在于证明所需货物已经发运,债权业经办妥转移手续,所发货物的价值若干,等等,这些都是买方(开证申请人)最关心的问题。跟单信用证中最基本的单据是发票和货运单据。但是由于商品的种类、成交价格条件和有关进口国的法令、规定等的不同,信用证还会提出各种需要的证明单据。下面介绍的是一些常用的单据:  相似文献   

7.
不同种类单据的出具和签署,应当根据UCP和ISBP的具体规定来审核。出具和签署在多数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通观UCP600和ISBP全文,出具和签署是两个出现频率较高的术语,也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与信用证项下各类单据息息相关。单据的出具和签署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当单据需要修改时,如何来证实修改?本文在信用证的范畴之内,通过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其他单据的出具和签署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对上述概念给出一个清晰的解释。  相似文献   

8.
商品检验证明,通常称为“检验证明”或“检验证”。在证明类单据中,检验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不过的了。无疑,检验证必须显示检验结果,而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是审核检验证的关键。检验证应该怎么显示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显示货物有缺陷可以接受吗?检验结果显示货物“没有通过检验”,也可以接受吗?检验结果显示货物有缺陷,同时显示货物“通过检验”,还可以接受吗?本文试着一一解答。  相似文献   

9.
和信用证一样,URDG项下的见索即付保函也是跟单性的,除保函所要求的索赔(demand)本身属于单据外,索赔中随附的证实申请人违约的支持性声明也必须以单据的形式体现。另外,保函还常常要求提交发票、检验证明、入账证明或副本运输单据等,以证明受益人已经履约、  相似文献   

10.
赵廷彬 《中国外汇》2009,(15):44-45
从ISBP及UCP600看提单的出具人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同)对单据出具人(ISSUER)的认定提供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单据的函头(LETTERHEAD),另外一种是单据的完成或签署(COMPLETEOR SIGN)。  相似文献   

11.
从ISBP及UCP600看提单的出具人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同)对单据出具人(ISSUER)的认定提供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单据的函头(LETTERHEAD),另外一种是单据的完成或签署(COMPLETEOR SIGN)。  相似文献   

12.
问题的提出 ISBP681第13段中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由此引发了一些同绕单据日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3.
本文就上海A股市场,是否具有弱式有效及半强式有效进行实证检验及分析判断。实证分析对象是上证A股市场中上证180中采样期间无除息停牌等重要事件发生的126只个股作为研究样本,分别采用序列相关性检验与事件研究法对市场有效性进行检验。其中,事件研究法以银行发出"双降"通知的日期2015年10月23日为事件日,对信息公布前后运用市场模式和残差分析法进行计算,计算出事件窗口的每日超额收益——残差,最后得出AARt和CAARt趋势图,对图形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示,中国上海A股票市场目前已经实现弱式有效,但离半强式有效仍有一定差距。  相似文献   

14.
贺敬芝 《中国外汇》2013,(20):32-33
只有银行审单人员真正认识到信用证是一个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积极工具而不是阻碍贸易发展的绊脚石,才能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审核单据,进而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近日,在一份出口交单的拒付中,开证行提出“SUppliercert的出具人身份未标明”。重新审核之后发现,该单据是受益人出具的一个证明,右下角受益人签字并盖章,但是没有标明受益人就是“supplier”的身份。在惯常的审核单据习惯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常常将“exporter”、“seller”、“supplier”默认为受益人,所以这样制作单据并不会遭到拒付。同样我们也默认了这样的做法,不会去指导客户修改单据。暂且先不研究该不符点是否成立,就开证行银行提出拒付的行为我们做以下深入分析,其中不乏有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之处,也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对贸易背景深入了解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FCR剖析     
在国际贸易中,FCR既不是运输合同,也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一旦据此交付货物,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因此接受FCR意味着卖方风险加大。日常业务中,我们偶尔会见到信用证单据条款中没有出现提单、空运单或者多式运输单据等常见的运输单据,而是要求Cargo Receipt(以下简称C/R)或者Forwarder’s Cargo Receipt(以下简称FCR)。通常,C/R的内容比较简单,就是一份收货人出具的普通货物收据;而FCR相对复杂,格式与提单等运输单据非常相似,有的甚至还显示  相似文献   

16.
审计意见和年报披露会影响盈余质量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使用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分析了审计意见和年报披露及时性与盈余质量的关系,认为二者与盈余质量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首先,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类型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盈余质量较低;其次,年报披露越及时的公司,盈余质量越高。另外我们的研究结果还表明年报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公司,会更晚披露财务报告,验证了变更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延迟披露)的公司则更容易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  相似文献   

17.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自1994年生效以来,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尽管如此,十多年来,运输、保险、物流、质检等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运输行以承运人的名义出具提单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租船方也纷纷以自身的名义出具租船合约提单,迫于竞争的压力,保险公司也已经授权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直接出具保险单据。UCP500对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实际业务的需求。另一方面,UCP500部分内容的不足屡屡导致争议的产生,降低了信用证结算的效率。在某种程度上,信用证被看作阻碍而不是促进贸易发展的工具。由于以上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全球范围内信用证的使用比例越来越低。  相似文献   

18.
单据的日期问题在《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已有说明和规定。在审单实务中,单据日期之间的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往往构成不符点,但这类不符点不易被发觉,我们称之为“隐性”不符。以下是几个较为常见的案例:  相似文献   

19.
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 由于营业税政策的调整,部分应税行为允许减除规定项目后按余额计征营业税,涉及到对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如何管理这一问题,对此《通知》特予以明确:支付给境内的减除项目必须凭发票或合法有效的凭证才予以扣除;而支付给境外的减除项目付款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其中应以外汇付汇凭证为主,以签收单据和公证证明为辅,因为境外的发票或收据并  相似文献   

20.
最近有消费者反映,在餐馆、酒店等服务场所消费结帐索要发票时,经营者要另外加税。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以上规定说明,经营者出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理由。且发票是记载买卖合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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