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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745对UCP010的规则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和补充,解决了UCP600实施以来的诸多空白和疑惑,将对未来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ISBP自2002年问世以来,配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银行审核单据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指导,信用证也因此得以更好地发挥了其国际结算付款工具的这一本质作用。在2013年4月召开的阁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春季会议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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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745与其说是一套准规则或准国际惯例,不如说是大型的综合性的国际商会意见。新版ISBP745的前身是ISBP681,二者均适用于UCP600下的信用证审单。ISBP681是对UCP500下的ISBP645的简单调整,并于2007年7月1日,随同UCP600的实施而实施。由于ISBP681的调整是与UCP600的大工作量修订同时展开的,而UCP600起草组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了UCP600的修订上,所以,ISBP681的调整显得比较粗糙。鉴此,国际商会在UCP600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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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和ISBP745对受益人签署提单虽未加以约束,但是实务中确实存在风险。对此,信用证申请人应有防范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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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745的一些内容,与ISBP681的实务标准,甚至UCP600的某些条款存在冲突。ISBP745的出现,已造成对审单员的困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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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将汇票从信用证业务中删除,其争议由来已久。尽管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信用证项下汇票的研究连篇累牍,但在国际结算中,有关汇票的纠纷与案例仍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业务的运行。因此,实务中迫切需要有一部能明确正确对待与使用汇票的操作指南。近日,国际商会发布了《信用证项下汇票指引》(下称《指引》),对于汇票在信用证项下的应用作了详尽的阐释,基本解除了业界关于信用证项下汇票保留或删除的疑惑,明确了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前途与命运。这对今后UCP与ISBP的修订将产生广泛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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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孟加拉信用证,出口商应该本着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谨慎对待信用证的条款。在实务中,孟加拉国开立的信用证因内容晦涩难懂、条款繁杂冗长,一直以来被业内人士所诟病。根据孟加拉的外汇管理要求,进出口资金结算均须采用银行信用证的方式,但孟加拉国的银行信用以及企业的商业信用却普遍较差:许多开证行违规操作或与其客户沆瀣一气,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能严格遵循UCP600、ISBP745等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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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ISBP强调了开证申请人应对信用证指示的清晰和正确承担责任,但开证行仍应发挥专业优势,确保开出的信用证条款清晰、逻辑合理。"信用证指示应清晰,不矛盾"这一传统原则,是信用证业务顺利发展的基础。但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因信用证条款指示不清而发生的拒付和抗辩,已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支付工具的功能。在这种环境下,新版ISBP745继UCP500之后又强调了"信用证条款应没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然而在实务中,究竟谁该对信用证条款指示的清晰和正确性负责,又该如何防范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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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问题,是信用证审单的前提,但UCP600对此未做规定。ISBP745的语言规则,则集信用证审单语言规则之大成,对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其A21e款的适用问题,尚不够明确,给实务带来极大困扰。最新商会意见TA886rev的巨大争议即源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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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745的修订,反映了审单实务的发展和变化,也更好地解释和补充了UCP600,比ISBP681更贴合实际,也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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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745的修订,反映了审单实务的发展和变化,也更好地解释和补充了UCP600,比ISBP681更贴合实际,也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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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UCP与ISBP建立了一定的审单标准,但并不代表UCP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本期我们邀请了几位业内专业人士,结合国际商会出具的案例意见或决议,就如何确定信用证的审单标准的问题、开证行的承付与偿付以及UCP600电子签字问题等重要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UCP原则与ISBP标准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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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全称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对于UCP600,ISBP更接近审单实务,对银行审单的指导更具体、更准确,有利于减少审单争议的发生。但ISBP难以穷尽银行日常审单过程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以及ISBP与UCP之间也存在着一些表述不准确或相互矛盾的地方,给银行审单人员带来新的问题。本期我们约请信用证专家李永宏谈一下ISB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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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业务人员都有见过“交单即接受(documents acceptable as presented)”或类似条款。新版IsBP745第A19这样表述:由于UCP600对其没有定义,“交单即接受”不应在信用证中使用。如果信用证没有定义并使用了,按照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交单即接受”意味着可以含有一份或多份规定单据的交单,只要交单是在信用证的效期之内,支取金额在信用证可兑用金额之内,将不再根据信用证或UCP600审核单据是否相符,包括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正本或副本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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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UCP500开始,“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这样的条款,已经成为在信用证下各方争议的焦点。UCP600正式实施后,ICC银行委员会也注意到“第三方单据”属含糊用语,在建议不应该使用的基础上,在其出版的ISBP681中,对“第三方单据可接受”进行了让步性的解释。该解释依然在实务中受到了银行业的质疑,也产生了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ICC新出版的ISBP745再次对“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内在含义进行了修订,同时新加入了“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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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745再一次在兼顾保险实务的基础上对保险单据的审核做出了一些与之前立场不同的实务规定。保险单据审核实务的修订即须兼顾海上保险实务又须符合信用证审单实务,以期达到实务中的平衡,因而变中有变。笔者作为此次ISBP修订顾问组的成员,对个中修订变化多了一层了解,借此文做一简要介绍。保险单据的签发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识别。ISBP745在如何识别保险公司问题上列举一例作为实务上的指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