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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9日,受益人向议付行提交了一笔信用证业务,金额USD57820.00,期限为提单日后80天,到期日2003年12月16日,开证行为香港s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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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受益人最好不要替换第二受益人除汇票和发票以外的单据,如果因替换了单据而有不符点被开证行拒付,转让行将会对第二受益人承担责任。背景2012年2月23日,湖北C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M银行为其开立一笔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即期议付信用证,金额为USD181000.00,受益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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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惯例更迭 融资银行获益——由著名判决引发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融资风险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洞察名案风险案情:融资银行黯然败诉 BANCO SANTANDER v. BANQUE PARIBAS ( ENGLAND )是有关延期付款信用证融资风险的著名案例。该案中,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证行BANQUE PARIBAS于1998年6月开立了金额为USD18469000.00(允许10%溢短装),提单日后180天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该证中开证行指定BANCO SANTANDER做延期付款,并授权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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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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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不仅需要对不同结算方式持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并能合理加以运用,还应高度关注一些欠发达国家、高风险地区的受益人或银行因认识不清或故意下套而侵害申请人及开证行利益的行为。案情回放 A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大米贸易为主的公司。2013年2月19日,A公司向G银行申请开立一笔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进口信用证,要求MT700中42C的表述为“AtSIGHTFOR90PCT0FINVOICEVALUEAND10PCTON90DAYSD/A”(90%的发票金额即期付款,10%余款采用90天承兑交单方式付款)。G银行收到业务申请后,认为该表述不妥,联系A公司要求其删除“AND额为USD65100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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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是应支付人的要求,由开证行开始受益人的证书,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标,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由于备用信用证操作简单,只要受益人严格按照信用证惯例操作,在特定期限内,以开证银行的信用担保并承担特定金额的支付责任,因而在世界各地受到广泛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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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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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5日,A银行将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全套单证相符单据寄给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确认到期后(2003/8/27)将款项付至A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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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月29日开证行开立了进口500吨化工品总金额为32万美元的信用证.受益人按合同规定履约后,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提请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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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发现汇票上的小写金额为USD447160.汇票上的大写金额为“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 AND ONE HUNDRED SIXTY ONLY”:开证行以“汇票大写空额打错”提出拒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中心作出的DOCDEX/226号裁定的结论是汇票金额拼写错误,不是不符点,开证行于是同意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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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开证人员应认真审核和把握信用证条款的严谨性﹑完整性及合理性,尤其是对某些"软条款",更应慎之又慎。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A作为第二受益人于2009年7月28日向B银行提交了两套总金额为USD134,700.80的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60天。两套正本提单的装运日均为7月14日,由DEUTSCHE BANKSPA,ROMA(德意志银行罗马分行)开证,经由INTES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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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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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中一种特殊的支付方式,由于当事人增加,交易环节增多,开证行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管理和资金方面的危险也增多.为了理清开证行与各当事人的关系,本文站在开证行的角度,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流程和特点,总结了开证行在开证、转证、换单、审单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从审查当事人的资信、审核信用证条款及控制货物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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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拒绝通知信用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旦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被通知行拒绝通知,该信用证就无法被执行。此时,如果开证行要进行撤证,需按照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