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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度”之争议信用证审单业务中数学计算的度一直是业界备受争议的话题,而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一直没有明确数学计算的度在哪里。从UCP500NISBP681,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委员会关于数学计算的态度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正如UCP500第5条表明的那样,反对信用证或者单据显示过多的计算细节。  相似文献   

2.
ISBP十大瑕疵     
李永宏 《中国外汇》2011,(24):38-41
ISBP全称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对于UCP600,ISBP更接近审单实务,对银行审单的指导更具体、更准确,有利于减少审单争议的发生。但ISBP难以穷尽银行日常审单过程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以及ISBP与UCP之间也存在着一些表述不准确或相互矛盾的地方,给银行审单人员带来新的问题。本期我们约请信用证专家李永宏谈一下ISBP。  相似文献   

3.
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审单要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及实践经验,开证行在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单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审单的原则和范围,熟练掌握审单的方法和程序,应熟悉各种单据中那些地方最容易出现不符点。  相似文献   

4.
关于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交单据的审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此条关于银行审单标准的规定,实质上是明确了开证行在坚持单证一致原则的同时另外一个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独立审单开证行应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自主独立地进行判断,以确定所提交的单据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相似文献   

5.
ISBP745的一些内容,与ISBP681的实务标准,甚至UCP600的某些条款存在冲突。ISBP745的出现,已造成对审单员的困扰。  相似文献   

6.
张韬 《中国外汇》2014,(1):60-62
作为开证行,应尽量避免开立对保单抬头或背书条款的规定模棱两可或非常复杂的信用证。银行在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时,经常会遇到保险单据的抬头和背书问题。保险单据中的抬头,即被保险人(Insured),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该项目的填写关系到对保险权益,即对损害和利益索赔权的控制。在进出口业务中,被保险人可以在必要时行使该权利,也可通过恰当的背书将权利转让给他人。  相似文献   

7.
根据国际商会2016年第470/1261号文件《严格相符原则的注释》,在审单过程中常识的应用,是保证信用证完整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前的信用证审核中,审单人员有时会以常识作为单据审核的一种标准,并可能将其凌驾于惯例之上,甚至出现滥用常识的情况。在国际惯例中,对于什么是常识以及如何判断常识所属的范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把握该尺度,成为考验单证人员对相关问题是非判断的挑战。如果稍有不慎,可能会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从而使银行卷入不必要的业务纠纷之中。  相似文献   

8.
“表见正本性”是对审单银行的保护,“追溯保险”的法律效力和“仓对仓”条款则会影响银行对保险责任的考量。  相似文献   

9.
陈振媛 《中国外汇》2013,(22):58-59
ISBP745对UCP010的规则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和补充,解决了UCP600实施以来的诸多空白和疑惑,将对未来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ISBP自2002年问世以来,配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银行审核单据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指导,信用证也因此得以更好地发挥了其国际结算付款工具的这一本质作用。在2013年4月召开的阁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春季会议上,  相似文献   

10.
李永宏 《中国外汇》2019,(22):48-51
尽管UCP与ISBP建立了一定的审单标准,但并不代表UCP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本期我们邀请了几位业内专业人士,结合国际商会出具的案例意见或决议,就如何确定信用证的审单标准的问题、开证行的承付与偿付以及UCP600电子签字问题等重要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UCP原则与ISBP标准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张明伟 《中国外汇》2013,(23):56-57
开证行之所以特别重视来单日期问题,因其是本案的核心所在,即单据来单日期将直接决定审单时限和付款到期日:  相似文献   

12.
交单行是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还是直接寄往开证行,取决于对信用证条款和开立背景的准确把握。指定银行是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指定银行,而交单行又不是该指定银行,则受益人和交单行必须做出选择,是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还是直接寄往开证行。在某些隋形下,受益人选择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将会面临风险。  相似文献   

13.
许燕 《中国外汇》2013,(13):64-65
软条款并非仅限于针对出口商的"陷阱条款","进口商软条款"同样可能陷进口商和开证行于困境。通常所称信用证软条款,是指针对受益人(出口商)而言的"出口商软条款",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为受益人(出口商)设置的,使其无法独立满足信用证要求,以至于不能顺利获得偿付的"陷阱条款"。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买卖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软条款不仅可能针对受益人(出口商),也可能针  相似文献   

14.
ISBP745再一次在兼顾保险实务的基础上对保险单据的审核做出了一些与之前立场不同的实务规定。保险单据审核实务的修订即须兼顾海上保险实务又须符合信用证审单实务,以期达到实务中的平衡,因而变中有变。笔者作为此次ISBP修订顾问组的成员,对个中修订变化多了一层了解,借此文做一简要介绍。保险单据的签发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识别。ISBP745在如何识别保险公司问题上列举一例作为实务上的指引: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16.
进口开证人员应认真审核和把握信用证条款的严谨性﹑完整性及合理性,尤其是对某些软条款,更应慎之又慎。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A作为第二受益人于2009年7月28日向B银行提交了两套总金额为USD134,700.80的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60天。两套正本提单的装运日均为7月14日,由DEUTSCHE BANKSPA,ROMA(德意志银行罗马分行)开证,经由INTESA  相似文献   

17.
问题的提出ISBP681第13段中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由此引发了一些同绕单据日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8.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若发现条款开立错误,可能会发送MT799电文对错误条款进行更正。这一情况虽不多见但也时有发生。然而,更正信用证条款的MT799电文是应被视为信用证的修改还是应被视为原信用证的一部分,国际惯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若由于单据有不符点而发生拒付时,开证行及相关银行可能会产生意见分歧,有时甚至会引发纠纷。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在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内,除原有的中国银行之外,工、农、建、交四大国内银行及一些外资银行也相继进入这一业务的竞争行列。对于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信用证结算的正确交单和议付,已逐渐引起了外贸公司和银行的重视。拜读了黄吉万文《浅议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和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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