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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制度具有对风险投资的合理性,但在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有限合伙。在1997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立法者已明确地把有限合伙这种合伙形式排除在外。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据本法在小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相似文献   

2.
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被视为中国私募股权(PE)的一件制度性变革,这项法律正式明确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为PE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正是在这项法律出台之后,一些私募股权机构开始尝试在国内设立有限合伙制的PE。PE目前主要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由于监管部门未放行信托PE企业IPO项目,信托公  相似文献   

3.
宋弘 《活力》2011,(6):174-174
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私营企业的三种法律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义,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f2)合伙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这两种立法理论基础以至立法精神均有差异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4.
新合伙企业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本文从含义、产生原因、优势分析和案例分析四个方面阐述了这两种新增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以期对企业正确采取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及新合伙企业法的贯彻实施起到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5.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  相似文献   

6.
合伙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在我国,合伙企业是与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列的三种主要企业组织形态之一。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该法规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完善。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最终于8月27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法案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与现行法案相比,新《合伙企业法))主要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以及法人合伙等内容,此次修订将给我国的风险投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行业的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  相似文献   

7.
在你开始创业前,你必需了解我国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这样你才能更好的解决创业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已经不再延续按企业所有制立法的旧模式,而是按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你还需要了…  相似文献   

8.
2012年5月-9月,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联合开展了"纪念《合伙企业法》实施五周年"有奖征文活动。旨在通过征文活动调动工商机关和相关领域人士的积极性,参与《合伙企业法》的贯彻实施,特别是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发展的研究,通过发展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和企业创新。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全国各级工商机关以及大专院校的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截至2012年9月30日,共收到征文100余篇,内容涉及《合伙企业法》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工商机关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实务  相似文献   

9.
王淑敏 《财会月刊》2008,(11):25-26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中。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相似文献   

10.
《合伙企业法》已定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修订,其中主要修改内容是增加有限合伙的内容,将为风险投资、民间投资提供更多的组织选择。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望和《投资基金法》一并推出,在法律的激励和约束下,势必带来新一轮民间资本投资热潮。据了解,有限合伙立法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需要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1.
一、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概念及形式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为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2010年3月1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施行。《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首次提及“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12.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基本配套法规已经就位,被投资界寄望多时“的有限合伙制”就此出炉。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房地产业引入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政策环境已经具备,有限合伙制将成为国内房企项目开发的重要企业组织形式。相比其他理财制度,有限合伙具有不少优点。将有限合伙运用到房地产领域,除了可以进行房地产融资外,在合作建房中也大有可为。可以预见,今后以有限合伙形态存在的私募型的房地产基金将非常普遍。有限合伙制的出台,解决了有限责任制和信托产品难以解决的问题。国际经验表明,有限合伙制(RELP)非常适合房地产的运作特点。依照REIP的操作模式,通过有限合伙制进行项目开发可以一解那些“有地缺钱”的房地产公司的燃眉之急。新《合伙企业法》或将解决北京4000公顷闲置住宅土地,让这些土地形成实物。对于持有这些土地的中小房地产企业,此法的实施无疑是一次有可能起死回生的机会。但也有不少业内人提出了忧虑。这就是:新《合伙企业法》将为外资进入中国提供机会,此法实施是否为外资进入房地产业提供了机会?  相似文献   

13.
在讨论合伙立法过程中,主流意见是:合伙合同列入“合同法”,合伙企业适用单行的“合伙企业法”,企业之外的合伙组织由其他法律调整。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故撰文与之商榷。  相似文献   

14.
有限合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在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中兴起的企业组织制度。合伙企业由以前纯粹的自然人之间的组织形式演变为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间的投资组织模式,无论是在法律、会计和税收处理以及税收法律政策等环节都亟待对接、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国际上,企业组织存在的主要形式是:独资企业(又称“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与此相适应,作为反映经济关系的商事立法领域也就有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三种不同类型民事主体和个体产权、合伙共有产权、公司法人产权三种不同的产权形式.在立法上,对于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企业已有《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而对于数量众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类传统企业形态,在立法规范及法学研究上,特别是对其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确认上,缺乏完整的考虑和足够的重视.明确独资、合伙企业的性质及其产权特征,加快独资、合伙企业立法,赋予其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当属我国目前的客观需要,亦是本文探讨的要旨所在.  相似文献   

16.
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有如同公司一样比较易于筹集经营所需的资金的优点。我国在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公布,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7.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授权性规定表明已允许外国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实际上就创设了一种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根本的特征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我国境内若还没有商业投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  相似文献   

18.
随着脱钩改制任务的完成,中介机构组织形式问题逐渐成为中介行业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确实应该被作为当前“解放了的、自由了的”中介行业的一个重要课题来研究和探讨。因为,组织形式的确定和选择,直接关系到中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与执业风险,直接关系到中介机构的信誉机制,以及中介机构未来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而我国现行法律在中介机构组织形式的规范上,几乎可以说是个空白地带,甚至在对一般企业组织形式的设计和规范上,与其他国家相比,也是不完整和不完善的。就合伙形式而言,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种普通合伙,而且《合伙企业法》还没有将中介机构列入其调整范围,《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合伙方面的规定又很粗,其中不乏已过时条款。所以,如何设计和规范合伙制中介机构,应当成为我国中介行业以至法学界的当务之急。在此,笔者愿就这方面问题抛砖引玉,仅对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谈谈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19.
为了解决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是基于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在<合伙企业法>中引进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但该制度在对部分合伙人实施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并没有对作为利益相对方的债权人设置有效的保护措施,这势必会给逐渐兴起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发展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为此,需要借鉴美国立法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20.
为纪念《合伙企业法》实施五周年,适应合伙企业新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研究和指导,规范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联合开展"纪念《合伙企业法》实施五周年"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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