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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发生赠与及强制执行中有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空间,而在股权互易中原则上不宜适用,股权继承领域则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决定是否适用.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不允许部分行使,对于拟受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赋予合理的行使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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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优先购买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当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它应包括客观公正的价格条件和所购股权的"数量相当"。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区分股权整体转让和股权分割转让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公司法应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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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尤为迅速,从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本文针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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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而规定的一项特殊制度,目的在于弥补对拟转让股权的事先同意权制度的不足,与同意权制度一起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随之而来也引发了很多争议,其中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确定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其关系到优先购买权人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等,本文将从民法先买权角度、诉讼方式角度以及请求权说存在的缺陷等方面来论证优先购买权应该属于形成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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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先买权的含义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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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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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因该权利引发的争议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属性问题、股权对外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隐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以及优先购买权章程自治界限不明确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指示,故有必要在公司法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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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和"人合"两种性质,公司的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市场经济国家在商事立法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大都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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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限制股权对外转让而设立的一种复杂制度。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旨意,其产生基础及权利性质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实务中,因相关规定不详或内在逻辑困境而出现股权对外转让存在同意规则作用消解、出让通知内容缺失、股东之间诚信失控、交易风险大的状况。基于此,应当赋予董事股东名录审批权、增设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决定权、明确出让通知内容、取消出让股东反悔权规定来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升解决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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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房地产市场中颇有争议的"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外滩地王案")为视角,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了实践反思。剖析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并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利益衡量角度重新梳理和审视了我国目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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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是赋予了转让股东反悔权利的一项具有先进意义的条款,这对于理论界与实践中存在的出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是否具有放弃转让股权的权利之争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然而现行公司法解释却未对于该反悔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做出详细规定,使得人们对其理解有所偏差,这也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矛盾。本文从反悔权的定义以及其与优先购买权关系出发,总结出影响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款适用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反悔权行使规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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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早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肯定,而且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承租人的此项权力。次承租人是否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如何保障次承租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享有,其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了怎样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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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间接收购行为是否被认定为侵害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判例意义争议事件往往因当事人的知名度而引起关注,诉讼案例又恰恰因法院判决的强制性而成为典型。日前,一起涉及上海证大、绿城中国、SOHO中国等三方的下属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纠纷,就是由复星国际一方作为原告,以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