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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谭: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一周前,因我的预产期将至,我即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向公司申请产假。但公司考虑我休假不仅会影响工作,其还得支付工资、福利等,遂以我未婚先孕违反国家法律、未婚先孕的孕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孕妇为由,拒绝批假。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律师: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一方面,未婚先孕也能享受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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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11)
最近,笔者随同荣成市劳动保障局的同志对荣成市两个城区的外资、私营企业进行劳动保障执法大检查时,发现不少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女职工应享受的特殊保护未得到落实。有的企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孕妇安排上夜班和加班加点;有的企业女工产假时间、工资不按规定落实;还有的企业女工流产费用不给报销。二是不少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长年失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个别企业为了创收,把原有的幼儿园、托儿所承包出去,职工意见很大。三是部分企业未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四是个别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还有的企业女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三百二十元最低工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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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我公司一名年满24周岁的女职工于2012年伊始就一直请长病假,8月24日剖腹产生育了第一胎后,开始正常休产假。公司批准了包含98天产假、15天难产假、30天晚育假,共计143天的假期。该职工在产假还未结束之际,又以个人原因(无二级以上医院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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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订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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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女教师,现已怀孕,预产期刚好在今年学校暑假。产假是国家规定给产妇的休假时间,而暑假也是教师应当享受的休假。当这两个假期重叠时,可否延长暑假休假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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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并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已履行3年,尚有7年)这家企业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怀孕女工一律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我和其他女职工一样不敢怀孕、生育,可是我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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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是某公司的业务员,由于妻子结婚后一直未就业,我向公司提出为我上一份生育保险,以便让妻子怀孕后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可公司称生育保险待遇只针对女职工,没有为男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先例。请问,男职工可以要求参加生育保险吗?凌长锦凌长锦同志:男职工有权要求办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所说的"职工",并没有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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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谢女士是某网络公司客服部的一名员工,2000年7月大学毕业后便就职于该网络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3月,已怀孕6个月的她向网络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了提前休产假的书面申请,要求自2009年4月1日起回家休息.在考虑了谢女士对公司的贡献和个人身体情况后,人力资源部经过讨论研究,要求谢女士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按时向公司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并与公司签订医疗期协议,期间待遇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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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员增效:女职工成牺牲品?
建国以来,我国的各种相关法律一直保护女职工的经、孕、产、哺乳四期权益.然而目前某些企业在改革、增效过程中,以女职工琐碎事情多、身体条件差,在"四期"不能创造财富和效益为由,停发女职工特殊福利和应有待遇,以至缩短她们的婚、孕假期,这在事实上削弱了女职工的特殊补偿和物质利益.此外,很多企业在就业招工、安排住房、提拔使用等方面仍然是招男不招女、男有女无、用男不用女,这在骨子里是把女性作为弱者看待,在扼杀女职工物质利益的同时,也扼杀了女性的政治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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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张是北京某企业的翻译人员,经常要陪同领导出国洽谈业务.为此,她几次终止妊娠.后来,她终于在30岁时的2006年4月生了小孩.由于小张属于晚育,按照规定,在90天的正常产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30天的晚育假期.当小张90天的正常产假休完以后,由于工作任务繁忙,企业让她终止休假,立即回来上班.小张考虑到自己将来还要在这里继续发展,就答应了企业的要求.可是在上班一个月后发工资时,双方产生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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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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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12)
自今年10月1日起,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在继生育医疗费与医院直接定额结算改革后,又推出了产假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给职工的新举措,使这个区生育保险工作率先在青岛市全面实现了社会化管理。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1995年10月1日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后,在基金收缴上实现了社会化,但在待遇拨付及控费措施上采取的是社会保险机构下拨待遇,与企业共同控费的管理模式,生育医疗补助费和产假工资均确定了相应的拨付标准,但对花钱的主体一医院使用生育医疗费方面无任何控费措施。据统计,全区生育女职工中,有近70%生育费用超过规定的拨付标准,其中近半数超过标准一倍以上。对此,企业职工都有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区单方面对生育医疗补助费拨付标准适当作了上调,但医院生育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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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某企业的一名女工,2005年6月休产假时, 单位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我宣布除名。请问,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郑莉郑莉同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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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某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已有3年时间。不久前,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和我续签,但我仍在该公司继续上班。最近,丈夫陪我到医院做身体检查,才知道自己怀孕了。请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怀孕女职工是否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享有哪些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