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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航运实践的发展,《鹿特丹规则》构建了合法的无单放货机制。无单放货的存在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损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使出口商面临风险。针对新规则下无单放货机制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以出口商的视角来分析无单放货风险的变化,进而提出争取货物控制权和有利法律地位,并尽量避免运用F组贸易术语等对策建议,以期为中国出口商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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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下无单放货有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到相当大的比例,在出口旺季,船公司经常出现“爆仓”,而且,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与日俱增,在此情况下,无单放货事件更易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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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海运发展过程中,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提单制度的一大顽疾。《鹿特丹规则》在提单制度上最大的突破是正视航运业无单放货的现状,及时呼应航运业变革的新需求,对“无单放货”行为合法性作了开放性的规定。《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根本不同,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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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法律义务,也是一项国际航运惯例,但实务中的无单放货现象却广泛存在。对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风险预防等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防范无单放货风险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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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只能构成侵权。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分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并非毫无关系。无单放货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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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竟合,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只能构成侵权。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分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并非毫无关系。无单放货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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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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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州A B C贸易公司将一批货物交付深圳某物流公司承运,货物装船出运之后,物流公司向广州ABC贸易公司签发了提单,广州ABC贸易公司取得提单后,将全套单证交至银行结汇,但银行于2012年10月向广州A B C贸易公司发出了拒付通知书,并退回全套单证。随即,广州ABC贸易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买家提取。经过与买家长期交涉,仅拿回50%的货款。最后,广州ABC贸易公司与物流公司交涉,索赔损失,物流公司以广州ABC贸易公司索赔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付。请问,此类案件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若广州ABC贸易公司起诉物流公司,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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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较为突出,而我国现有立法对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规定,于理论上不必要,在权益保护上不平衡,无法回应现实之需.《鹿特丹规则》首次对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作出了颇具创新的系统规定,但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充分.建议在现有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参考《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趋势,进一步完善《海商法》中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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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目前采用FOB条款的出口合同已达60%至70%。而有些指定货代企业居心不良,与国外进口商恶意串通,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国内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在这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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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6,(14)
提单制度形成于14世纪的航运实践,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贸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但由于海运技术的发展和提单故有的缺陷,无单放货现象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时有发生。它对无单放货的相关当事人和国际贸易正常秩序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都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过将二者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性质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而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和赔偿责任限制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总体上说,我国立法者还应结合《鹿特丹规则》和其它国际公约的合理之处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更完善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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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骏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1X):133-134
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海运航速较快或某些航程较短,而单据的流转需要一定时间,就使得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的情况比较普遍。收货人为避免或减少因此产生的仓储成本,会尽快提货销售或生产;而承运人为了尽快卸货,就会无单放货。本文主要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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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无单放货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某年8月河北A公司与韩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以FOB天津价格出口全棉长裤的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12,500条全棉长裤.最迟装运期为当年10月20日,装运港为天津,目的港为韩国仁川.单价为每条3.4美元,总金额为42,500美元.付款方式为电汇(T/T)与信用证(L/C)两种结合,其中,2.4美元/条以电汇方式付款,金额为30,000美元,1美元/条以信用证方式付款,金额为12,500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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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频频出现,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尽管无单放货有合理之处,但并不合法,它可能给出口商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文章探讨了可能引起船货纠纷的无单放货形式和我国出口商的对策,以及我国出口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须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防范无单放货纠纷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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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责任及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关于无单放货的判例或案例较多,多数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因各国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