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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近年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数据优势不断发展和创新,平台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但随着一大批数字平台企业的崛起,针对超级平台的反垄断纠纷不断。在数据和算法的双轮驱动下,超级平台利用对平台、渠道和数据的控制,进行横向和纵向扩张,垄断力量从基础服务领域向其他领域延伸,导致平台形成双轮垄断的倾向。本文基于超级平台双轮垄断区别于传统垄断的特征,针对双轮垄断带来的潜在风险,提出完善反垄断制度体系、加强数据监管、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等治理策略,为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2.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相似文献   

3.
优势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是当下我国反垄断工作的关注热点之一。美团因“二选一”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再次引发人们对优势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的关注。“二选一”行为背后是平台依仗资本与技术实力对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面对“二选一”行为的屡禁不止,我国从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加强了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完善我国对优势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应在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之下,从立法、执法、监管三个方面共同发力,规范平台的竞争行为,推动其实现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4.
<正>反垄断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部分,对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统一大市场、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平台企业由于具有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外部性等特点,容易依靠数据优势实行跨界竞争来扩张规模,进而形成垄断,给我国的监管带来了挑战,其垄断行为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秩序的总体发展。为此,本文从监管机构、平台企业两个方面出发,基于案例分析当下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存在的困境,并基于回应性治理理论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平台为企业和消费者创建双赢的市场环境,但其双重属性的市场结构而对实践管理造成巨大冲击,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反垄断制度陷入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为判定之立法困境.本文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并借鉴域外互联网发达国家经验,从根本立法模式革新进行探究,进而梳理好我国反垄断制度与相关指南的关系,建议我国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贯彻数字经济发展与监管协同并立的根本目标,以此确立适合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立法路径,为我国反垄断制度的修订奠定理论基础,为数字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新的动能.  相似文献   

6.
孔凡东 《海南金融》2021,(12):17-2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不断发展,沉淀的个人数据规模不断扩大,在数据运用过程中,"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歧视行为屡次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公平与正义.2021年5月27日,美国参议院出台了《算法正义和互联网平台透明度法案》,禁止互联网平台通过算法歧视性地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提出一系列措施确保平台在算法使用过程中履行审核和透明度义务.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发展走在世界前列,如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数据和算法等技术应用,以技术正义、向善应用促进行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保障,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支撑.本文对《算法正义和互联网平台透明度法案》出台的相关背景进行了研究,对法案中值得关注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并梳理了各国互联网平台监管相关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加强法规制度顶层设计、加大监管治理力度、创新数字化监管方式等治理路径探索方向.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的事后属性,事前监管通过创设积极性法律义务,实现对垄断结构引致不可逆损害的风险预防。为避免“假阳性”错误,引入事前监管须证明细分市场存在高而持续性的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事前监管收益大于成本三个累积性标准。平台事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市场从封闭到开放的回归,监管主体上成立专门事前监管机构并且采取合作制监管架构,监管对象的选取遵循“相关市场分析+显著市场力量确定”的基本框架,监管措施包括服务互操作、开放特定数据、平等对待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等。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包括建立分工监管的机制和可反驳的违法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8.
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数字经济新型垄断问题也日渐突出,若不及时加以应对可能会影响市场竞争,进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加剧金融风险传染。基于经济学原理和技术、市场、监管等方面因素,分析数字经济新型垄断的主要成因,解构其典型形式,并从法治、监管、风险防控等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制建议。研究表明:数字经济新型垄断的主要成因包括数字经济具有平台化、网络效应和虚拟性等特征,新型垄断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以及监管部门对数字经济创新坚持宽容谦抑的监管理念;新型垄断的典型形式包括平台生态垄断、数据垄断、算法合谋、轴辐协议、扼杀式收购等。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应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坚持竞争执法与竞争倡导同步推进,推动数字平台的互联互通,统筹兼顾数据共享开放与隐私保护,有效防控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9.
李鑫  史园园 《财政科学》2021,64(4):99-105
数字经济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市场以价格为中心的竞争模式,以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竞争结构杀出重围,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优势迅速占领市场,但简易快捷、高效匹配供需的数字经济背后隐藏着难以规制的垄断行为.数字经济下所涉及的垄断问题,应从数字经济的三大支柱要素出发进行探讨,对于各类"暧昧模糊"的行为逐个归类、定性,以阐明当前数字经济反垄断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面对当前挑战,我国需扩大监管范围及力度、实行动态监测、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强国内外深度合作,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片净土.  相似文献   

10.
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剖析平台经济生产和垄断的实质,得到以下研究结论:第一,平台经济的生产是一种有目的性的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活动,其以计算机软硬件和互联网等为劳动资料,以消费者偏好和生产者技术信息为劳动对象,以算法、程序为直接产品,以数据为间接产品。第二,平台资本的根本目的是最大化占有剩余价值,一方面通过剩余价值生产对其雇佣员工进行直接剥削,另一方面利用数据资本占有入驻商户的部分剩余价值。第三,平台经济的独特生产过程使其容易走向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又内生出平台企业的垄断。一方面平台企业所需大规模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形成了壁垒,另一方面平台上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对平台算法、程序和数据的锁定使其形成路径依赖,导致“赢者通吃”的垄断格局。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应加强对平台巨头的反垄断执法,强化平台企业内部用工和依托平台的灵活就业用工的监管,有效维护平台经济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闫夏秋  孙瑜 《西南金融》2023,(3):96-108
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在合法获取用户数据的多种方式中,开放平台数据共享模式是企业之间共享数据的重要方式,对建构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价值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面临着数据权益保护不足、数据安全受到威胁、数据垄断等诸多风险。现存风险的背后是我国开放平台数据共享存在法律制度困境。数据要素市场建构需要高效便利的数据共享流通规则,这就需要在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平衡信息保护和数据流通,重视提高数据共享效率兼顾数据权益公平配置。开放平台数据共享法律制度完善需区分场景,明确多方参与形成数据权属划分规则,分类适用数据授权规则以平衡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的冲突,分层规范参与数据共享的平台主体资质,以及优化反垄断中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2.
陈萌 《新金融》2022,(10):32-38
在数字经济的时代,数据既是生产要素、货币化资产,又是信息技术的基础资源。平台紧扣数据这一核心关键要素布局金融业务,从在线支付切入,利用算法优势加强数据规模效应和金融价值挖掘,融合传统金融市场中分散的业务,逐步形成以数据垄断、金融市场关键要素由资本转向数据和平台依赖金融营收为特征的平台泛金融化。本文从创新悖论、系统性风险、新“大而不倒”以及数据与基础设施安全四个角度深入分析了平台泛金融化潜在的风险。平台泛金融化引发的金融科技监管变革也很值得探讨,本文从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反垄断举措、数据确权与隐私保护、科技监管以及金融数据和算法的公众属性五个方面探讨了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和痛点,最后提出了政策建议并展望了去中心化数字金融。  相似文献   

13.
随着全球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调查的推进,作为平台经济典型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垄断问题受到高度关注。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历程,从市场份额和准入门槛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形成双寡头垄断结构,同时结合路径依赖理论与博弈论分析框架,对垄断成因与特征进行分析。其次从市场竞争秩序、金融风险传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维度对垄断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深入阐述,对反垄断监管面临的困境进行全面分析。最后建议从强化顶层设计和法制建设、重构垄断行为认定分析框架、加强反垄断资源和能力建设、推动反垄断规制协同治理等入手,加强第三方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以期对市场的规范发展和产业规制方面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4.
数字化转型是当前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在此背景下探索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的创新与重构,能够更好地契合分类监管、打造“税务执法新体系”的要求。因此,应立足我国税收风险管理发展的现状和经验,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以岗责配置、数据赋能、规则驱动、智能算法、指标模型为能力支撑,以纳税人、税务人内外一体防控为重要抓手的“一体化”税收风险管理新体系,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质效。为了保障“一体化”税收风险管理新体系的顺利实施,可从风险布控一体化、内控监督融合化、岗责流程网格化、数据规则智能化、模型算法创新化五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平台经济所具有的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方式的全新竞争特性,使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法治面临严峻挑战。严重法益侵害性、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治理现代化分别从实质、理论和治理层面建构了刑法介入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内在逻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在于要不要刑法规制,而在于如何刑法规制,科学厘定刑法介入边界问题。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刑法边界应以法益侵害理论为中心,围绕“功能性边界”“内容性边界”“范围性边界”进行体系化建构,形成“三位一体”的动态边界构造体系,即通过主体间视域融合在类型化的刑法边界构造体系中发现而不是发明刑法边界,创设而不是创造刑法边界。  相似文献   

16.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人工智能增长引擎,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向法律提出挑战的同时,创新人工智能产业也不容忽视。2023年8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我国已基本形成人工智能监管框架。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平衡人工智能“监管与创新”便成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分析对象,“分级分类”与“契约”风险治理并行的人工智能监管思路是其主要特征。一方面,分级分类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作为数字经济中一种监管理念能够更好地实现科学监管、高效规制、精准治理;另一方面,强调监管机构、科创企业、消费者三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共治局面的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实现了“契约”治理。因此,立足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和发展现状,应构建“分级分类”与“契约”风险治理并行的人工智能监管制度。一是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对接相应的数据、算法、平台的治理规则体系,与现有的人工智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现衔接。二是以国家数据局作为主要牵头机关,程序执行以“场景化”为特征,明确人工智能监管沙盒的五步程序和测试合格标准,坚持个人数据的处理是监管沙盒制度的关键,最终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三方互相合作协...  相似文献   

17.
数字经济正改变着监管模式及企业行为,然而已有研究对数字监管的经济后果鲜有关注.基于交易成本和纳税服务理论,本文以盈余管理为切入点理论分析大数据税收征管的有效性,以2010-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金税三期”政策刻画大数据税收征管并以此作为准自然实验进行检验.结果 表明,大数据税收征管降低了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作用机理显示,大数据税收征管不但可以通过提高数据源的信息透明度和征管分析能力发挥“治理效应”,还可以通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发挥“激励效应”.进一步发现,对于有向上操纵利润动机以及避税动机较高的企业,大数据税收征管对企业盈余管理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本文丰富了大数据监管经济后果的研究,也为数字经济环境下政府部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了较为重要的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8.
<正>由于具备规模效应与网络效应等,互联网平台经济累积巨量数据资产与用户资源,极易形成垄断。剖析反垄断的内在机理,梳理中国政府对互联网市场的商业监管措施,有助于正确理解平台经济发展轨迹。数字经济的重心是互联网平台经济。平台经济的发展涉及外部制度支撑与内部企业制度。分析平台经济领域形成垄断的经济学特征及相关理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各主管部门对互联网及相关服务行业采取的现行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19.
冯鑫煜 《南方金融》2022,(9):90-100
扼杀式并购在平台经济领域快速蔓延,超级平台甚至将扼杀式并购作为一种竞争战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从长远来看,该行为将降低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阻碍产品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是,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规制扼杀式并购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事前监管缺少前瞻性,过度依赖营业额标准;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并购的反竞争效果,难以认定其违法性;三是对违法并购的惩戒措施威慑力不足,事后长监管措施缺位。推动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应对超级平台的扼杀式并购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在事前监管方面,引入交易额标准,开展常规性市场调查,提高事前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在竞争评估方面,增设推定违法规则,组建数字化专家咨询小组,提高对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能力;在事后监管方面,改进违规并购罚款制度,设立事后观察期,加强对扼杀式并购的长监管。  相似文献   

20.
各国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力度 2020年,全球各大经济体的监管机构对平台企业采取了一系列密集性反垄断规制措施.9月,欧盟委员会对苹果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考虑强迫苹果公司向其竞争对手打开iOS设备的NFC功能;10月,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发起联邦反垄断诉讼;11月,欧盟正式对亚马逊提起反垄断指控,印度反垄断机构对谷歌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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