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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无特殊身份的人与特殊身份的人相勾结能够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作为受贿罪共犯的形式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是有严格界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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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6)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罪共同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本文主要分析了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以期为今后合理解决共同犯罪的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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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药领域收受回扣行为的性质,司法界和学理界争讼不定。我国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基于对合理设定犯罪圈、刑法理论解释和商业贿赂巨大腐蚀力的思量,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扩大该罪主体范围,以适应司法实践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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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事实评价因素入手,分析了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所涉及到的几个问题,确定了不同的受贿罪类型的客观方面的不同构成要件。在确定受贿罪犯罪构成中的事实评价因素后,笔者导入受贿罪犯罪构成中的价值评价因素,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导出不同的犯罪客体。最后,笔者根据对受贿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现状,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重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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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业贿赂行为以腐蚀市场为手段严重威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重大修改,体现了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决心。本文拟对该罪的罪名、概念、主体界定及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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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之后增加1条作为第388条之一,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法律条文概括规定了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但实践中结合相关案例,司法机关对于该罪的主体范围还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应当对该罪的主体作出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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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贿罪为切入点浅谈其概念及特征,并与国际法律比较提出我国受贿罪立法规范的问题所在,以期通过借鉴他国法律和国际反腐败法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使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反腐倡廉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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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经济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也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我国刑法一贯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对受贿犯罪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不但充实了受贿罪的内涵,还在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关商业受贿罪的基础上,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并扩大外延,增设了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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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7日,经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浦江公路运输管理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二、原所长赵冬庭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三、原党支部书记陈炳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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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受贿罪是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我国受贿罪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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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和亟需有效治理的问题。本文在对我国贿赂犯罪相关缺陷与局限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立足有力打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执法的初步设想——补充和扩展贿赂犯罪中的贿赂范围,扩大受贿罪的主体,重新界定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加大执法力度等等。使对那些在实践中发生的、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贿赂犯罪以及被现行刑法所遗漏的贿赂行为的惩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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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罪名,颇受社会关注。尽管已经查处了大量的受贿案件,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明明已经收受了大量的贿赂,却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被认定为受贿罪,进而逍遥于法律之外。对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研究受贿罪,了解其立法缺陷,从而更好的完善法律,使反贪肃贿工作能够深入地开展下去,从源头上根治腐败。基于此观点,作以下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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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我国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最早见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该条的内容,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即1997年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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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0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枪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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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8,(5)
陈良宇——大幕落下4月11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