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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亦具有严格的规制,不允许商标权人在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否则便不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当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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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作出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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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注册与否,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按原有的“商标部分放弃专用权”的规定.含有“部分放弃专用权的商标”.是由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部分组成的。一个商标中同时存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是“商标放弃专用权”规定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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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温州正泰集团公司于1994年3月15日成立,1999年7月30日名称变更为正泰集团,2005年3月31日变更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其经营范围包括高低压电器、建筑电器等。正泰集团于1998年7月7日取得“正泰”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1189594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线、低压电器原件等。1999年12月29日,商标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中所附商标图样包括“正泰”文字、“正泰”文字及图形及“CHNT”文字商标。1997年2月21日,温州正泰集团公司在第ll类照明灯等商品上取得“正泰”文字及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950947号。该注册商标标识上方为“正泰”文字,下方为“正泰”拼音。1997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正泰集团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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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 (以下简称芳芳厂 )因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 (以下简称恒盛厂 )发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 :被告在自己制造的瓷砖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故意造成消费者误认 ,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审理中辩称 :“恒盛”是本厂名的缩写 ,该厂名先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本厂是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厂名 ,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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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儿河”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儿河酒厂于1987年6月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在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至2007年6月:“老洮河”、“百年老洮河”分别是白城市老洮河酒厂在第33类烧酒商品上于2001年3月申请注册的未注册商标和2002年5月获得的注册商标。“百年老洮河”注册商标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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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以来,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切实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据悉,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又认定了64件驰名商标,其中59件是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5件是在商标异议案件(包括1件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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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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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第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自9月中旬至11月中旬继续组织开展以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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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梓潼县商标品牌现状
1.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四川省梓潼县的商标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商标注册总量及新申请量逐年增加,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专用权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企业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对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不懈打击,有效地保障了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安全消费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3月底,全县共有有效注册商标245件,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及事业单位35个、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42人。其中:商品商标202件、服务商标43件。全县有四川省著名商标1件,有绵阳市知名商标2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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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体系及缺陷
商标侵权判定是商标标识之间的比对。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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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反向假冒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显性的反向假冒是指未经许可,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出售的行为;隐性的反向假冒是指擅自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并将该商品再次出售的行为。对于显性反向假冒,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4款已明确规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对于隐性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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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作为我国商标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在商标工作中贯彻法治工作的总依据,它规定了商标申请、审查和核准、续展转让、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使用管理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基本原则和制度。新商标法在总体延续现行商标法上述制度的同时,也对部分制度作了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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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商标法》对商标被侵权而作出的损失赔偿有了明确的条文规定。同时对流通领域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明确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这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表述又与以上条款不相一致.值得我们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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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与玖丽得电子(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被告定牌加工并出口使用申达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