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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1998,(6)
<正>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包括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的管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规定要求: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由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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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2日生效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外资并购方式包括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两种,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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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在公司设立尤其是企业的改制和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投资方式进行登记注册。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企业资产重组为由,原投资者(主管部门)将原投资设立的甲企业的资产(股权)划转给乙企业,作为甲企业的对外投资,甲企业的法人资格仍予保留;二是投资者将对外投资设立的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权作为再投资向另一公司进行投资;三是投资者(主管部门)将原所属的甲、乙、丙三家企业资产(股权)全部划归丁公司(新设立公司)作为公司注册资本,而甲、乙、丙三家企业法人资格仍予保留。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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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至1998年 ,宁波市在为两家被外商收购的国有企业办理审批和登记过程中 ,走过的是一条曲折的路线。如对美国埃索东方有限公司收购宁波开发区京甬石油液化气销售公司45%股权的审批登记中 ,我们采取了一些变通办法 ,最主要的是采用了新的出资方式 ,即外商购买该国有企业股权并以企业不可分割的实物资产投入新设企业。但当时有以下三个环节现在看来有点欠缺 :1、当时在资产评估、确认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的手续都按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来办 ,差别只在合同、章程中的各方出资是以各自在原企业“资产中不可分割的百分之几的权益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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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七、关于投资者缴付出资的规定 根据<并购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投资者缴付出资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后,企业需要增资;二是资产并购后,外国投资者除了向所设企业投入其购买的目标企业的资产作为出资外,还要另行以其他现金、实物等方式出资.对于第一种情形,认购增资部分的中外投资者均有义务按期向企业缴付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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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于2012年10月22日起施行。该《规定》为外资企业股权出资提供了操作指南。一、外资企业股权投资形式《规定》明确,境内外投资者("股权出资人")可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具体出资形式如下图:《规定》规范的外资企业股权投资形式包括:1.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资企业;2.增资使非外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3.增资使外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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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9):89-89
内资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注册合伙企业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但作为外国投资者,如果选择设立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显然不能实现其进行股权投资的目的。因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近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第6号)。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内容,前述限制性规定,显然使一般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形式不适合作为具有外资性质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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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和两者的组合。需要注意的是,收购股权必须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即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收购后,投资方将成为被收购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如果不能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则不能作为股权收购重组对待,而是一般的股权购买业务。本文结合案例对股权收购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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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11,(22):45-4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专题
为了推进改革开放,扩大外商投资方式,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于2009年11月25日出台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随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1月29日出台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47号令)。上述二令均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此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打开了大门。但从登记部门一年多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70户。各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不多,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外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速度也与股权投资市场的需求增长相差甚远。究竟我国目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解决之道呢?本期特编辑两篇相关文章,以与读者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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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资管理寓于登记注册中──兼谈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核发林红如何加强出资管理,历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要研究的课题,198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是国家关于监管出资的主要文件。《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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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说过:“纵观美国著名大企业,几乎没有哪一家不是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应用了兼并、收购而发展起来的。”这揭示了并购的重要性。从20世纪90年代,全球性的并购浪潮直接影响到我国,企业的重组、并购已为我国重视并实施。2003年3月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使得原本混乱的外资并购市场焕然一新,本文试就新规定谈谈笔者的看法。一、外资并购的概念及其意义所谓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向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