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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标项目的性质划分,目前招标项目主要可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在现实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经常会遇到上述四个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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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用现金支票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一投标单位带来的却是银行保函。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该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呢?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的规定,这样的情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可以拒收其投标文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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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12,(37):5-6
新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业绩报送工作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2012年第27号公告,公布了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结果。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其中,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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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中标商状告招标代理机构不该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诉讼案:2003年8月某设备制造商(A厂)把某招标代理机构(B机构)告上了法庭,诉讼内容为B机构将其2000年参加××设备(c项目)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占用,要求法院判令该机构退还其全部投标保证金,支付占用利息,承担诉讼费。其诉讼依据是2000年9月A厂参加了由B机构组织的c项目招标的投标,虽由A厂中标,但中标通知书是在超出投标有效期的2001年4月发出的。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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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一家供应商被财政部门认定为串通投标,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吗?张松伟:这要看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中包括供应商串通投标,采购人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退还。这个问题引出深层次的问题是: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活动中,什么情况下供应商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如何合理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注:采用非招标方式收取保证金的情况和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基本类似,以下分析同样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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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个办公自动化项目的招标后,遭到了落标供应商E公司的质疑。原来,在这个办公自动化项目采购的开标当日,供应商Q公司的投标代表很早便到了开标现场,在上交完投标文件的闲暇之余,Q公司的投标代表向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许多关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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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两个案例令人深思。案例一,某部门公开招标采购体育设备一批,经严格的评审程序后评标专家一致评定甲公司中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对中标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与核实,发现中标公司存在投标文件虚假情况,遂向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举报,要求变更中标公司,因此引发了质疑与投诉等纠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经过大量艰苦工作后按法律规定判定该采购项目重新招标。案例二,某单位竞争性谈判采购厨房设备一批,经专家严格评审后评定乙公司中标,采购人对3家投标商实地考察后认为乙公司的产品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均与排名第二的公司存在较大差距,坚决要求政府采购组织部门更换中标公司以维护采购人的利益,经查情况属实。以上两个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的,由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定,但都引发了采购纠纷,既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又增加了政府采购成本与工作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