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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对于有效处理人事争议,构建和谐人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实现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问题2003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作出了司法解释,实现了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有效衔接。该解释实施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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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山丹县仲裁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历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其他地区仲裁文书样式,集体讨论数易其稿,规范了36种仲裁常用文书样本和办案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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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提起的必须的前提程序,劳动争议如果未经仲裁程序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但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却没有规定反申诉,这在程序上违反平等、对等原则。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一方当事人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反诉,但其反诉权能否实现?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可否反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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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大量产生,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国处理劳动争议一般采用和解、调解(包括诉中调解和诉外调解)、仲裁、审判等多种形式,历经调解、仲裁和诉讼三道程序。实践中,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基层调解(企业内调解),直接进入劳动仲裁程序,部分案件进入了一裁两审程序。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巨大,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宗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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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程序的时限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程序的时限是紧密相连的,两者均影响到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尤其是有关仲裁时限的法律后果的特别规定,对案件的处理影响重大,甚至起决定性作用。为了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者均应严格遵守有关时限规定,既要熟悉有明确期限的仲裁时限规定,又要弄清没有明确期限的仲裁时限规定,明白逾期的法律后果。本文即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时限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以期对读者有所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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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意见》。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和仲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全过程中实施19条便民措施,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仲裁便利和知情权,体现了劳动仲裁的人文关怀。一是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正确行使仲裁权利。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为“协商—调解—仲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