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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启军 《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88-93
中国的行业性行政垄断大多有着“法定垄断”的背景,这使得其改革进程困难重重。鉴于政府规制与行业性行政垄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首先对政府规制的基本概念、其存在的理论依据以及实践中的政府规制等问题进行了文献梳理;在对行政垄断的研究现状进行回顾并对其概念做出重新界定的基础上,对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行政垄断的合理性、行政垄断的形成机制以及改革思路等行业性行政垄断问题进行了政府规制角度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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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过程中,已经强化了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力度,但行政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国情特色以及可借鉴国际经验的相对匮乏,使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更多挑战。因此,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有效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关键举措,完善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配套规章、相关法律以及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是我国未来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需要加强的工作。同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除强化通过提出执法建议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之外,还应当推动和加强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竞争评估、竞争倡导工作,而我国法院未来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中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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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行政垄断规制的讨论也暂告一个阶段,面临反垄断法即将要正式施行,我国法律中究竟对反"行政垄断"作出了多么大的立法努力?在对反垄断法的研读和学界探讨的综合考量中,我们发现法律中对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规制模式都予以明确,暂时平息争议,更为可观的是成立了专门机构专司其职。虽然有些地方还不尽完善,但在目前形势下的积极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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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意义重大,但是不可否认,《反垄断法》本身尚存在许多难以忽视的问题,一方面是法律本身所带来的,另一方面是法律以外的东西所导致的,运用整体主义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透视,或许我们可以找到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的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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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争议甚多。本文通过对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将其与经济垄断进行比较分析,揭示了行政垄断违法性的本质。针对行政垄断违法性的特点,提出只有将程序控制和实体审查相结合,才能有效规制行政垄断。主张以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进行程序控制,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进行实体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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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产生的经济根源——信息不对称及地方与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决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代理成本。司法审查可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问题以达到降低代理成本之目的,进而有效规制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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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效率、反垄断法与行政垄断行业改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行政垄断行业,大多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反垄断法》对合法经营予以保护,因而对行业行政垄断表现形式的研究特别重要。行业行政垄断有三种一般的表现形式——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进入壁垒、规制机构低效率的规制行为、行政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通过实证以及调查研究发现,后两者是当前行业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此给出行业行政垄断改革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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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目前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破坏最严重、阻碍最大的垄断形式,它是一种超经济性垄断,严重危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的制度障碍,本文在分析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成因等问题的基础上,着重阐释了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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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现象,本文讨论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建立,特别是其范围,当前建立起这项制度有可行性、迫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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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经济环境,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成为我国经济垄断的突出表现形式.我国经济垄断呈现主体多元化、产业差异化及部分成因特殊性等特点,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系和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负面影响.为有效规制经济垄断行为,实现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效性,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经济垄断,并且,相应行政管理机构也制定了配套法规.现时期我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存在的配套法律体系亟待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尚需改进、多元管辖结构有待完善等问题,应在未来立法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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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这一体制尚不完善,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与市场经济规则出现了激烈的冲突,行政权力迟迟不愿退出经济领域,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条件下,行政权干预经济并异化为行政垄断的现象也就无法避免。由于行政垄断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平等、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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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可分为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三种形式。自然垄断在于其天然的技术特征,可分为永久性自然垄断和暂时性自然垄断;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干预而产生的,基于行业保护和地方政府保护的行政垄断是行使政治权力的结果,行业性行政垄断和地区性行政垄断是其主要形式;市场垄断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可分为结构性市场垄断和行为性市场垄断。基于垄断的不同形式,对其规制应采取不同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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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直至201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学术界对《反垄断法》进行的讨论一直此起彼伏,特别是关于行政垄断的讨论。行政垄断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个特有概念。它在我国普遍存在,且危害极大。如何对其进行规制,这是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垄断问题的前提,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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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一种区别于经济垄断的垄断形式,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之限制竞争从而形成垄断的状态和行为.行政垄断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而主要是由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不相适应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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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合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具有工具性价值。然而这种市场行为如果以行政力量强制干预的话,并不必然达到这些效果。从某地发生的政府强制合并企业一案说起,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危害以及法律规制做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