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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以来,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切实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据悉,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又认定了64件驰名商标,其中59件是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5件是在商标异议案件(包括1件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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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第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自9月中旬至11月中旬继续组织开展以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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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的规定.但仅限于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而不包括商标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不再就该问题作重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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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 《中华商标》2007,(11):33-39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范围模糊、认定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要件的标准和尺度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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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事宜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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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是商标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而反淡化保护则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是否可以适用于对驰名商标造成淡化的情形,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1]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作法。现有案件中,多数案件仅将其用来调整产生混淆的情形,[2]但亦有一些案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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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不能证明有实际的混淆,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不能禁止他人在与驰名商标无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注册。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6年6月2日发布的两个与驰名商标有关的案件中表达的新的司法倾向。这个倾向有别于以往的宽泛地在一切领域保护驰名商标的做法,因此被誉为标志性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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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六起驰名商标案件,在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这六起商标案件分别是,1、JEEP案;2、多美滋案;3、哈根达斯案;4、太太乐案;5、华帝案;6、清华案。舆论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六起比较典型的驰名商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展示了我国司法审判工作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司法机关不遗余力保护驰名商标的决心。12月3日,在公开集中宣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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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和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 《中华商标》2007,(12):4-8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不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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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不满足驰名商标保护条件或普通商标足以保护的,就没有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法律确认的必要。已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一般无需认定商标是否驰名,除非针对恶意注册超过5年的在后商标。“按需认定”原则旨在服务驰名商标保护,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异化”,增强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当性和公信力。但是,将驰名事实单纯作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按需认定”限缩成侵权行为成立判定之“需”,容易不合理地减损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效果,违背驰名商标保护意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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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食品商标、药品商标为重点,开展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突出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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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赋予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权利,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只有符合"误导公众"的关键条件,驰名商标注册人才能享受到跨类保护。何为"误导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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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在各地方法院有关案件的审理中认定的10件驰名商标,其中的“国美”、“沃尔玛(WAL—MART)”是否是驰名商标值得探讨。相关法院认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在1997年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上的“国美”商标经过大量广告宣传和长期使用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从而可以按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另一法院则在相关判决上认定世界著名零售商沃尔玛公司在我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通过长期的广告宣传,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其注册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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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注册商标被登记为商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后商号的权利人恶意登记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号,最常见的便是大量商号“傍”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情况,如近几年的“星巴克”商标侵权案、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纠纷案等都是这类侵权案件的典型代表。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主要通过认定在后商号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保护在先权利等途径来判定在后商号构成侵权,以此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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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在2005年下半年认定了98件驰名商标,其中77件是商标局在省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0件是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11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