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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规定为登记机构的设置留下了讨论的余地。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围绕“统一登记机构”提出了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由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法院管辖;二是由统一的行政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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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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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则授权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土地、矿产登记职责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等其他不动产也均由各自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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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是如何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准确的定位。2014年12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土地经营权属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内涵和性质如何?笔者拟对一些相关内容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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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为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建议。研究方法:描述性研究。研究结果:中国分散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分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矛盾和冲突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分散登记弊端;构建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应当贯彻统一性、有效性、效率性、可行性等原则;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是必须从法理上合理界定不动产物权的关系,明确以土地登记为基础,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可选择行政机关,三是在过渡期可通过优化登记机关职能来推进统一登记。研究结论:当前可构建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即以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基础,统一协调、行使“不动产权利类型认定”和“不动产界址划定”两项职权,建立协调或者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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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晨谊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3)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发现不动产上存在违法建筑,这类情形是否需要审查,能否登记。文章结合案例分析,认为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行为,没有确权功能;无权审查登记原因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应审查与物权效力无关的内容;不应将属于其他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且登记人员无力和无权审查的内容列入审查内容;属于产权管理应由出让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宜作为登记申请审查内容。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登记人员可以把握的事项作为审查内容,对闲置土地等需要审查但未列入法律法规的应尽量列入法律法规。对于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登记,但不宜主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因此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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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中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评析《物权法(草案)》第二章第一节规范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表现在:其一,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采行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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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规定为登记机构的设置留下了讨论的余地.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围绕"统一登记机构"提出了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由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法院管辖;二是由统一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多头负责,并且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应统一;三是仍分别由数个行政机关承担;四是由公证机关或专门的事业单位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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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针对不动产登记中“民行交叉”纠纷解决机制的实务困境,分析该机制在登记领域的逻辑基础与适用前提,提出优化这一机制的制度方案。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规范解释法与原理论证。研究结果:(1)“民行交叉”纠纷解决机制在登记实务领域存在若干困境,须对其逻辑前提及适用基础进行反思;(2)清楚界分登记行为中的私法与公法要素,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下的登记行为,是构建登记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3)以不动产登记行为二分为基础构建二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消除“民行交叉”的适用困境。研究结论:将《行政诉讼法》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进行限缩解释,对依申请登记、政府组织的首次登记(总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嘱托登记分别适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登记实务中的纠纷难题、缓解登记机构的应诉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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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2015年7月,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给了乙,2017年乙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现甲主张其是该房屋原权利人,申请查询该房屋原始登记资料和登记结果资料。登记机关是否应当提供查询?解答《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这里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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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是我国开展最早,覆盖最广的登记工作。规范的土地登记能够为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和信息基础。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的颁布实施,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但辽宁省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尚未全面启动。因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提出的登记依据、登记机构、登记簿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新要求,文章对辽宁省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的土地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辽宁省土地登记尚存在部分登记依据不明确、土地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簿的建设有待完善,信息技术水平有待提升的问题,建议从健全登记法规,完善登记业务管理制度,统一技术标准并定期汇总三方面逐步解决。该研究将为辽宁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合理化建议,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土地登记的规范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