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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倒签提单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海事欺诈行为。这种行为重创了原本国际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行,也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来分析,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理论: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等。本文旨在通过对倒签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产生原因及其危害等的法律分析,找出现实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些弊端,最后提出对倒签提单行为的一些防范措施,以期时国际贸易中规避与防范倒签提单风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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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运输业务中一种常见的海事欺诈行为,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程序。目前由于法律上对这类行为的规范还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倒签提单的原因入手,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它的法律性质,并从实践意义的角度讨论了如何预防的问题,旨在为当事方提供较为有利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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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一种常见的海事欺诈行为,本文深刻分析了倒签提单的危害,认为其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使企业在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并通过对进口人、出口人、承运人三方的建议,提出了防范倒签提单的对策,为维护一个正常在序的国际贸易秩序、营造一个宽松的贸易环境,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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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一种常见的海事欺诈行为,本文深刻分析了倒签提单的危害,认为其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使企业在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并通过对进口人、出口人、承运人三方的建议,提出了防范倒签提单的对策,为维护一个正常在序的国际贸易秩序、营造一个宽松的贸易环境,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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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航运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海事欺诈行为,近几年,我国国际经贸实践中倒签提单的案件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而关于倒签提单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学术界也尚无定论。为此,本文从分析倒签提单当事人的关系着手,探求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推演出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最后,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了倒签提单的若干防范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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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凤霞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18):79-80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会带来种种风险.在预借或例签提单时尤其要注意的问题是:一定要征得承运人的同意;要考虑目的港航程的长短和预借及例签日期的长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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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不得不倒签提单,在倒签提单要件具备情况下,倒签提单要多于修改信用证。对通过法律手段的侵权、违约、信用证欺诈和非法律手段的风险控制选择进行比较研究,可知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根据实际业务选择恰当的诉讼方式或非诉讼风险控制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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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结算过程中重要单证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海事欺诈行为.本文论述了倒签提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怎样处理才能避免提单的倒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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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日期内装运.货物的卖方为了顺利结汇或从开证行处获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往往将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中的装运日期倒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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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7日,原告与日本公司签订了进口日本产物的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CIF烟台,起运港为日本某港口,目的港烟台,装船期为不得迟于2000年10月30日,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原告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以日本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0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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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常常让外贸企业措手不及、无所适从,为按时履约,他们往往肆意冒险,倒签提单。于是,他们头上所悬着的一块巨石也就会随时落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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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由倒签提单行为所产生的提单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很大的影响,不能一味确定该提单无效,将倒签提单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为妥。同时实施倒签提单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一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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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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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因倒签提单被中化公司告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马来西亚船运公司不服判决,在美国宾州法院提起诉讼,就中化公司因错误陈述事实导致其被扣船而要求赔偿损失。美国法院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拒绝行使其管辖权。此后,原告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再一次被美国法院驳回。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法院推理分析,归纳美国法院使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的判断标准,以及提起重新审理制度的依据。该案可为中国公司利用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先案,也可为我国建立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