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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14种商品为伪劣商品。它们是:1.失效、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8.未有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9.限时使用而未标失效时间的;10.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时期的;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12.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  相似文献   

2.
国家技术监督局作出规定 :以下14种商品为伪劣商品 :1 失效、变质的商品 ;2 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 ;3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 ;4 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选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5 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商品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7 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证明的商品 ;8 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产地的商品 ;9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商品 ;10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的商品 ;11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  相似文献   

3.
消费指南     
最近国家技术监督局重新界定下列14种违规商品为伪劣商品。(1)失效、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充优质和使用假冒许可证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禁止生产销售的;(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9)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10)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日期的;(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注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12)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等字样的;(13)剧毒、易燃危险品等而未标明的;(14)未注明商品有关使用说明的。  相似文献   

4.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化妆用品,品种繁多,良若不齐,令许多消费者在选购时犯了难,无所适从。一些“无证”、过期失效、假冒伪劣品,确实使有些使用者身受其害。选购时请注意以下几点:(一)选购的具体规定要求选购时,以最小出售单位(袋、瓶、盒)查看商品标签规定内容。要求必须标明10项内容:①注册商标(或有“③”标志);②名称;③净含量(克或毫升),符号为g和ml;①生产许可证号(XK和9位数字组成);⑤卫生许可证号;⑥产品质量标准代号,⑦保质期(一般为2年);⑧生产日期(有的企业把保质期合为“生产日期”和“最终使用日期…  相似文献   

5.
什么是假冒伪劣商品?假冒商品,是以假借名牌或名家旗号的手法,推销其劣质产品,坑害用户和消费者。伪劣商品的范围包括:(1)失效、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5)掺杂使...  相似文献   

6.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应当具有下列标志或标识: 1、商标,已被注册的商标,要标明“注册商标”,或“R”;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3、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一样);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多少应予以标明;5、限期使用的产品,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7、已执行标准的,要在产品或说…  相似文献   

7.
按国家规定,下列12类商品属伪劣商品:1.失效、变质的商品;2.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合的商品;3.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相似文献   

8.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什么是伪劣商品界定的范围是:一、伪劣商品范围:1.失效、变质的商品;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商品;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4.冒用优质或认证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商品;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商品;6.国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二、经销下列商品经指出不纠正,即被视为经销伪劣商品:1.无检验合格证,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相似文献   

9.
知识窗     
技监局界定14类违规商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重新界定下列十四类违规商品为伪劣商品: 一、失效、变质的商品;二、危及安全及人民健康的商品;三、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四、冒充优质或使用伪造许可证的商品;五、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商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七、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商品;八、未  相似文献   

10.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那么,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即产品的标识上应有如下内容: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限时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相似文献   

1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14种商品为伪劣商品。它们是: 1.失效、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  相似文献   

12.
国家技术监督局作出规定,以下十四种商品为伪劣商品: 1、失效、变质的商品; 2、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相似文献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刑法》都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规定,这些法律颁布实施已有一定的时间了,但仍有许多消费者对什么是伪劣商品并不十分明确,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下列十四类商品属伪劣商品:一、失效、变质的商品;二、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三、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四、冒充优质或使用伪造许可证的商  相似文献   

14.
信息商情     
商品及包装应有哪些标志 商品及包装有九个标志: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根据产品的特点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  相似文献   

15.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  相似文献   

16.
政策参考     
政策参考国家技监局明确伪劣商品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国家技术监督局最近将14类商品界走为伪劣商品,使其概念更加明确、具体。这14类伪劣商品为:失效、变质的商品;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冒充优质或使用伪造许可证的商品;掺...  相似文献   

17.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8.
本刊讯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相似文献   

19.
今后市民买药、吃药要看好包装上的有效日期。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对各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出新的规定:12月1 日后,凡是不标明有效日期的药品都不得生产和销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2001 年12 月1 日前已生产、但未出厂销售的没有制定和标明有效期限的药品,不得出厂销售,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该类药品再进行有关稳定性试验,并根据试验数据和结果确定药品有效期,报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药品每一最小包装单位上标明该药品的有效期限后方可出厂销售。标明有…  相似文献   

20.
《监督与选择》2007,(1):50-63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31号公告,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国家发证)、啤酒(国家发证),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自2006年12月31日起,凡上述食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上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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