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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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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建煌 《中国外汇》2011,(19):54-55
在提单代表货权的情况下,收货人须凭正本提单提货。但是,单据的流转,与货物的运输并不同步。极少数时候,单据到达收货人手里,会晚于货物到达目的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货等单"。"货等单"的时间长了,往往会产生巨  相似文献   

2.
滕超 《中国外汇》2019,(6):60-61
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成因原因一:货物先到港,货等单。本笔业务中,受益人为东亚的化工品贸易商,货物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连云港。船舶于6月17日离港,6月19日到达连云港,而信用证项下单据于6月23日才到达开证行,货物先于单据4天到达。这为实施无单放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相似文献   

3.
潘琦 《中国外汇》2010,(13):60-61
在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提单,当正本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为避免昂贵的仓储费用,进口商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以承运人为受益人的提货担保。承运人凭提货担保向进口商先行交付货物,待信用证项下单据收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相似文献   

4.
FCR剖析     
在国际贸易中,FCR既不是运输合同,也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一旦据此交付货物,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因此接受FCR意味着卖方风险加大。日常业务中,我们偶尔会见到信用证单据条款中没有出现提单、空运单或者多式运输单据等常见的运输单据,而是要求Cargo Receipt(以下简称C/R)或者Forwarder’s Cargo Receipt(以下简称FCR)。通常,C/R的内容比较简单,就是一份收货人出具的普通货物收据;而FCR相对复杂,格式与提单等运输单据非常相似,有的甚至还显示  相似文献   

5.
张雯 《中国外汇》2013,(21):47-49
出口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中国出口企业(或托运人)持有出口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而收货的外国企业已破产,但境外目的港的当地法院却裁决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中国出口企业将因此钱货两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H口企业能否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国际贸易中,常使用货代提单。国际贸易中,银行希望通过控制提单来控货。显然,这是基于一个前提,即提单代表货权。众所周知,信用证对应的单据交易的基本结构就是“一手交单,一手付款”。正是出于对提单代表货权和受益人、“交单”代表“交货”的信任,开证行和申请人、受益人觉得这是一个安全的交易,信用证才派上了用场。  相似文献   

7.
刘馥毅 《金卡工程》2010,14(5):180-180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性质如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以早于该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的签发日期,这就是所谓的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会给航运界带来危害,给收货人带来损失。  相似文献   

8.
査忠民 《中国外汇》2015,(18):38-40
提单不需要同时显示出具日期和发运日期,我们在审核提单的过程中,关键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UCP600的相关条款、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及ISBP745来确定发运日期。提单是信用证交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在第一部分的第一条中将提单定义为:"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  相似文献   

9.
钟羽 《中国外汇》2018,(19):60-62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10.
案情回放交单行受理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核发现,该单据有晚装、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少于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等多个不符点,之后按受益人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依据UCP600+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之一即为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与发票不一致。  相似文献   

11.
正本提单通常代表着货权,其在贸易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用证实务中,提单默认必须提交正本,显示正本出具份数,并默认提交全套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那么,如何判断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为全套正本?海运单提交正本单据有无实际意义?信用证项下保单正本单据份数与交单事实不符是否会形成不符?请带着这些疑问,走进本期银行实务大专题,与三位特约国际业务专家共议正本提单相关议题。  相似文献   

12.
现代海上运输中提单迟于货物到港的现象日益普遍,承运人在滞期费和仓储费的压力下,常常应收货人的请求无正本提单放货,同时为了减少甚至避免由此造成的风险,承运人通常要求收货人提供保函(一般由银行出具)。对于此种保函的效力,传统的理论以出具保函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确定有效无效,这一标准实际上不利于对无单放货的救济。本文通过分析保函担保的主债的性质和效力,区分债发生的原因和债本身的效力,来确定无单放货保函的性质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13.
梁柏谦 《中国外汇》2007,(10):44-46
众所周知,不可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及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由于其非货权单据的特性,海运单成为运输界为避免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货时发生延误而采用的一种运输单据。虽然海运单具有加快货物流转速度的功效,获得了国际商会的承认并被列入UCP500第25条,但在信用证项下,其使用依然很有限,如何突破其局限性,相信本文会给您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4.
龚玉和 《新理财》2006,(6):60-61
如果买卖双方在签约时忘了注明原产地证书或商检证书等单据上收货人栏目应如何填写,就有可能使出口商在制作单据时误解,也可能使进口商在通关时遇到困难  相似文献   

15.
<正> 一九九○年四月,我行议讨东京银行香港分行开立的685LC3634681信用证,金额为28831美元,受益人交单时,装效期已过,造成不符点出单,受益人处于不利地位,单据有遭拒付之危险。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称:“等候开证申请人接受符点,单据听候我方处理。”此时,受益人得到信息,开证申请人已凭银行开立的担保书向轮船公司提货,并取得一定证据。我们知道,有时,当承运船已抵卸货港时,货运单据尚未寄到开证行,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因未拿到提单无法提取货物,或因而无法向其用户交货,或因而丧失了有利的销售时机,  相似文献   

16.
提单的签署     
林建煌 《中国外汇》2013,(12):28-31
提单的签署与其它单据的签署一样,最高目的是证明单据内容的真实性。虽然提单的签署仅仅是提单出具的一个环节,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按理,承运人是提单唯一的出具人,担当货物承运的责任。承运人在提单上签署,是证实运输单据由其做成和出具,并确认对运输单据  相似文献   

17.
丁朝霞 《新疆金融》2004,(11):33-34
进口押汇业务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货物后再收回该货款的融资活动。它是信用证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期限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进口押汇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为:进口商提出押汇申请,开证行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确定押汇金额;双方签订进口押汇协议;开证行对外付款;开证行凭信托收据向进口商交付单据;进口商凭单据提货及销售货物;进口商归还贷款本息,换回信托收据。  相似文献   

18.
在贸易融资和结算业务中,提单是非常关键的一份单据。提单的完善与否,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该笔业务的风险度。在实务操作中,纠纷的发生大部分与提单有直接关系。办理贸易融资和结算业务的客户经理和国际结算人员处理提单单证的主要依据是UCP600规则。UCP600以“单单一致,单证桐符,追求单证表面真实性,对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不做处理”为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对发票、装箱单和原产地证等单据的审核处理来说是恰当和公允的。  相似文献   

19.
论信用证单据不符点及银行可选择的处理方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一、常见的信用证单据不符情况 对受益人来说,确保“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是信用证最为本质和最为核心的观念。只要单证和单单表面相符,银行便付款。也就是说,单证一致,货不好也能获得货款;单证不一致,货再好,也不能得到货款。所谓“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而且所有单据之间也要一致并且相符。所谓表面相符一般是指,单据和信用证之间,以及所有单据(如提单、发票、汇票、保险单等)之间,在单据类型、单据数量、内容描述等方面完全相符或无相互矛盾现象。  相似文献   

20.
杨斌 《中国外汇》2009,(17):51-51
遭损“不符点” 2008年9月孝感市某纺织服装企业,委托某中间商联系客户出口一批货物,并收到浙江建行转开的信用证,进口商为西班牙,信用证金额为27万多美元。按信用证有关条款,中间代理商为第一受益人,孝感市服装企业为第二受益人。货物出口后,服装企业将出口发票,装箱相关单据寄往中间代理商,中间代理商以自己制作的出口商业发票和提单实施换单后寄往议付银行。由于服装企业过于相信与中间代理商签订的出口收汇协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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