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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盛军清 《金卡工程》2010,14(3):54-55
作为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与传统提单相结合的产物,电子提单被认为是使传统提单克服固有缺陷,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希望。虽然提单电子化对历经几百年的传统提单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但其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障碍。本文详尽论述了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障碍,尤其是技术障碍、心理障碍等,以期对提单电子化的商业及立法实践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王品 《时代金融》2009,(3X):62-64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代表货物的所有权。然而,提单在使用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产生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伪造提单及无单放货现象,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提单的风险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3.
众所周知,海上运输仍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运输方式,因此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类,对不记名提单的背书使得这类提单可以流通转  相似文献   

4.
钟羽 《中国外汇》2018,(19):60-62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5.
徐颖 《上海保险》1997,(3):26-27
近期,××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案,造成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因是承运人对提单的处理不当,对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认识不够,签发提单后没有负起相应的责任.现将案情分解如下,以期引起对正确认识和使用提单的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6.
王中华 《中国外汇》2015,(16):26-29
判断银行是否成为指示提单的合法提单持有人,不仅要看交单人是否向银行进行了自愿的、无条件的提单转让,也要看银行是否受让了提单。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银行持有指示提单的情况颇为常见。然而,在以提单为核心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立法中,银行的角色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导致争议颇多。本文试从实际发生的两则案例来探讨银行在指示提单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相似文献   

7.
刘馥毅 《金卡工程》2010,14(5):180-180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性质如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以早于该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的签发日期,这就是所谓的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会给航运界带来危害,给收货人带来损失。  相似文献   

8.
张万英  田争 《中国外资》2011,(14):192-192
随着物流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货主对于物流服务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货代介入和参与国际货运已经成为国际货运经营模式的主流。因而货代签发分运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以及货代与船公司之间合作走向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货代行业完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满足于客户需求的一种表现。然而,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无论是在表面形式上还是在法律责任上以及操作程序上都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国际海运过程中要明确和区别二者。  相似文献   

9.
随着物流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货主对于物流服务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货代介入和参与国际货运已经成为国际货运经营模式的主流.因而货代签发分运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以及货代与船公司之间合作走向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货代行业完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满足于客户需求的一种表现.然而,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无论是在表面形式上还是在法律责任上以及操作程序上都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国际海运过程中要明确和区别二者.  相似文献   

10.
何萍 《金卡工程》2009,13(1):140-141
随着海运实践的发展,海运保函的弊端日益凸现,单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海运保函这一产生于实践灵活性强的交易惯例有不妥之处,而仅靠规范当事人操作行为也存在可行性上的疑问,基于此,本文大胆设想通过完善电子提单制度来解决半随提单而发展的海运保函所存在的问题,希望能为推动海运贸易的质的发展作出努力,也为电子提单制度改进提供建议参考。  相似文献   

11.
虽然电放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但其所显示的信息与正本提单看似并无不同,因此审核时可参照副本提单的审核原则。货物运输中的电放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解决近洋运输中货先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的问题。其具体做法是: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诺承担因电放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的前提下,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不再签发正本提单,或悉数收回已经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并授权目的港代理人(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凭承运人通知和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无须提交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12.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下面对提单的风险作出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编者按]  相似文献   

13.
沈阳  柳洪 《现代金融》2001,(5):41-42
我国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就享有了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提单也就是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持此种观点所作的论证是,根据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提单必然是物权凭证,而物权凭证即为所有权凭证,遂得出所有权随提单同时转移当是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其实,通过检索中外相关法律,比如英国《提单法》、《货物买卖法》、《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我们发现所有权随提单转移只是一种可能,并不必然,并不构成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一般都认为提单必然是物权凭证,但物权涵盖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多项内容,并不唯指所有权,因此传统的观点在论证上有漏洞和偏差,我国港澳台地区商界只是认为提单是权利证券或所有权证券、信用之工具,当是正确。  相似文献   

14.
熊敏 《金卡工程》2010,14(3):160-160
提单在国内外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对于其法律性质,各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未能取得一致认识。伴随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和国内的货运代理和货运企业的提单纠纷不断增加。而从我国《海商法》中对提单的规定来看,提单或为债权凭证或为物权凭证,这种状况,不但导致了在理解上的分歧,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对提单法律性质的准确厘定,是顺利实现提单权利的前途,也是提单案件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陈建宏 《中国外汇》2015,(16):30-33
货代提单风险很大,涉及到价格术语、保险、货代、承运人、进口商等方方面面,需要全方位综合防范风险。典型案例案例一:进口商与货代勾结欺诈。宁波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笔外销合同,采用FOB贸易术语,双方约定订立合同后B公司先支付货款50%,等A公司发货后再支付余款。A公司通过B公司安排的境外货代发货后,取得货代提单,并等待B公司支付余款再寄提单,但是B公司迟迟不支付余款,A公司联系货代决定退运货物。  相似文献   

16.
陈诚 《金卡工程》2010,14(8):225-225
提单在国内外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对于其法律性质,各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未能取得一致认识。伴随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和国内的货运代理和货运企业的提单纠纷不断增加。而从我国《海商法》中对提单的规定来看,提单或为债权凭证或为物权凭证,这种状况,不但导致了在理解上的分歧,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对提单法律性质的准确厘定,是顺利实现提单权利的前提,也是提单案件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现阶段,多数观点倾向于在提货时必须提交正本记名提单。如果运输界能够避免使用预先印就的条款,有关记名提单的争议也会相应减少。  相似文献   

18.
黄剑辉 《金卡工程》2010,14(9):118-118
电子提单目前还处于稚嫩的兴起阶段,在法律和技术上仍然存在一些很难跨越的障碍,传统提单在商业流通领域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电子提单必将取代传统提单成为21世纪海运业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19.
何文全 《新金融》1991,(11):45-45
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提单的正确背书不仅是提单转让物权的前提,也是保障出口结算单据质量,确保出口商品及时、安全收汇的重要因素。对此,结合实务谈谈有关背书问题。第一,直交式抬头提单的背书形式。直交式抬头提单也称记名提单。它是由托运人在收贷人栏具体填明某一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公司(DELIVER TO××CO·LTD)。  相似文献   

20.
信用证交易下,提单的货权性一直引入关注。现阶段,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认可记名提单的货权性,其中也包括中国。需要注意的是,有极少数国家,属于另类,否认记名提单的货权性,如美国和俄罗斯。在美国法下,记名提单与运单相似,都不代表货权。那么,使用记名提单与美国开展贸易,是否意味着没有办法控制货权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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