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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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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阶段,多数观点倾向于在提货时必须提交正本记名提单。如果运输界能够避免使用预先印就的条款,有关记名提单的争议也会相应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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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通常代表着货权,其在贸易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用证实务中,提单默认必须提交正本,显示正本出具份数,并默认提交全套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那么,如何判断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为全套正本?海运单提交正本单据有无实际意义?信用证项下保单正本单据份数与交单事实不符是否会形成不符?请带着这些疑问,走进本期银行实务大专题,与三位特约国际业务专家共议正本提单相关议题。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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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羽 《中国外汇》2018,(19):60-62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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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下,提单的货权性一直引入关注。现阶段,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认可记名提单的货权性,其中也包括中国。需要注意的是,有极少数国家,属于另类,否认记名提单的货权性,如美国和俄罗斯。在美国法下,记名提单与运单相似,都不代表货权。那么,使用记名提单与美国开展贸易,是否意味着没有办法控制货权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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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方式结汇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采取。由于信用证结汇的要求,从结汇后到买方付款赎单前的这段时间中,提单为银行占有,那么此时银行是作为提单持有人还是作为质押权人的身份来持有提单呢?该问题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银行在信用证流转程序中持有提单时究竟具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法院审判中常见到这样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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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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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海上运输仍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运输方式,因此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类,对不记名提单的背书使得这类提单可以流通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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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柳洪 《现代金融》2001,(5):41-42
我国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就享有了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提单也就是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持此种观点所作的论证是,根据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提单必然是物权凭证,而物权凭证即为所有权凭证,遂得出所有权随提单同时转移当是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其实,通过检索中外相关法律,比如英国《提单法》、《货物买卖法》、《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我们发现所有权随提单转移只是一种可能,并不必然,并不构成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一般都认为提单必然是物权凭证,但物权涵盖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多项内容,并不唯指所有权,因此传统的观点在论证上有漏洞和偏差,我国港澳台地区商界只是认为提单是权利证券或所有权证券、信用之工具,当是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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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琴 《新金融》2000,(11):26-26
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乘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货物所有权凭证,是提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乘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签发习惯上是一式三份或两份,一份提单完成交货责任后,其余正本均告失效。 信用证一般规定全套海运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有些信用证并不要求全套提单,却规定1/3提单由出口商直接寄进口商,这一份提单因不通过银行转递。  相似文献   

15.
赵廷彬 《中国外汇》2009,(15):44-45
从ISBP及UCP600看提单的出具人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同)对单据出具人(ISSUER)的认定提供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单据的函头(LETTERHEAD),另外一种是单据的完成或签署(COMPLETEOR SIG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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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SBP及UCP600看提单的出具人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同)对单据出具人(ISSUER)的认定提供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单据的函头(LETTERHEAD),另外一种是单据的完成或签署(COMPLETEOR SIGN)。  相似文献   

17.
臧运清 《济南金融》2001,(12):56-56
信用证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结算手段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有关立法较为滞后。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内客户之间因信用证垫款或押汇纠纷不断出现,而法院的认定与银行实务存在矛盾。我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必然要进一步发展,信用证结算业务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相关纠纷也会越来越多。笔结合具体案例,对信用证下提单所有权的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无正本提单放货问题的基本概念出发,进而浅析其具体表现形式、成因、法律性质,简述无正本提单放货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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