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84 毫秒
1.
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第3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又在该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第2部份中,我国政府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除因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权而产生的变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对条约解释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具体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C)的规定并联系当前国际法规则发展的特点,尝试为在条约解释领域中出现的国际法规则的融合趋势提供法律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正> 一、“九七”后香港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其中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自治权尤为突出和广泛,为香港在“九七”后保持其国际经济贸易中心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自治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九七”后香港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是一个“单独关税区”,与中国内地实行完全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单独关税区”的概念最  相似文献   

4.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字国,并已递交了核准书,《公约》已于今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样一来,在我国今后的进出口业务中,便有了两个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5.
一国的法律应保证个体的财产在不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不能因政府行为而被征收,这一原则在国际法中也有所体现,涉及国际投资保护的条约一般都有专门的征收条款规定。《能源宪章条约》作为专门针对能源领域投资进行保护的特殊条约,其第13条就是专门的征收条款,对征收的条件、赔偿等作了相关规定,并在国际能源投资争端解决中得到广泛运用。  相似文献   

6.
正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并以阻碍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协会的决议和一致行动,均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欧委会就规制纵向协议而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集体豁免条例,具体规定可适用集体豁免的纵向协议的类型和条件。1999年欧委会发布了《关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对各类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的适用问  相似文献   

7.
《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张正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每部法律都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都有各自的调整范围,亦即法律的适用范围。《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基本法,其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中做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但因对“价格”及“...  相似文献   

8.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控制。由于法律实体规定接近,我们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条,以及关于合并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已较为熟悉。但事实上,《欧盟运行条约》第107-109条原则禁止成员国实施国家援助的规定,不仅是欧盟竞争政策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协调成员国与共同体利益冲突、促进欧盟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政策手段。  相似文献   

9.
法律定位 港澳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个地方行政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但它们作为单独关税区,却可以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国际法理论,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有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最主要特征表现为:能够对外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并承受国际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只有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香港问题,“九七”前,作为受英国殖民统治的一个地区,香港  相似文献   

10.
《欧共体条约》第81条、82条和86条①(以下分别简称第81条、82条、86条)分别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公共企业或特许企业涉及的垄断行为作了规定。第81条包括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欧盟委员会对纵向垄断的规定可见于1999年颁  相似文献   

11.
就中国与CISG有关声明而言:首先,中国"非书面形式规定保留"的真正对象是CISG第11条、第29条和第二部分(第15条第2款和第22条除外)。之所以排除第15条第2款和第22条,是因为尽管其允许"发价的撤回"和"接受的撤回"得以非书面形式作出,但逻辑上并不允许"发价"和"接受"的意旨表示可以非书面形式作出。其次,无论是根据《香港通知函》和《澳门通知函》的规定,还是对CISG第93条作字面意思理解或作扩大理解,CISG对香港和澳门不适用。最后,尽管中国撤回对CISG所作相关保留会导致相关货物销售合同(包括其形式)法律适用的变化,亦应撤回相关保留。法律适用的变化是撤回相关保留之果,而非其因。  相似文献   

12.
《商》2016,(8)
表演分为视听表演和声音表演。世界各国对于声音表演的法律保护已经十分成熟,但对于保护视听表演的情况并不常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各国在北京共同签订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听表演的国际立法保护进程才正式开始。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加入了该条约,正式成为了条约的缔约国。由于该国际条约与我国著作权法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修改国内立法来适应国际条约也变得势在必行了。条约内容中特有名词的定义、视听表演方面权利和救济规定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也给我们对这部分内容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相似文献   

13.
几乎全世界所有国家将聚集于纽约, 参与审核《核武器不扩散条约》(NPT)。《核武器不扩散条约》是上世纪60年代在安理会五大国先后发展核武器之后所达成的。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拒绝加入该条约, 长期以来着力于制造了他们自己的原子弹。现在朝鲜和伊朗也被指责因发展核武器而违反该条约规定。除了法律问题之外,禁止核武器扩散  相似文献   

14.
诸多商家在认定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前提下推出了诸多促销活动,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事实上,某些商家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和法律规定.严重污染了消费环境。应如何理解“最终解释权”?本文从事实和法理角度对此现象与本质、适用法律与法理进行阐析,从而得出结论:“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相似文献   

15.
基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应该保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权法》保护的INCOTERMS在性质上应当作为我国法上的交易习惯而非国际惯例.对于INCOTERMS(R) 2010的适用,应当采取将其作为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的态度.不能基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INCOTERMS(R) 2010,而应依照《合同法》关于交易习惯的相关规定适用INCOTERMS(R) 2010.  相似文献   

16.
《品牌》2015,(2)
以WIPO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在与新技术的博弈中生存和发展,而有关网络时代著作权法如何变革显然是WIPO的重要议题之一。我国已于2007年6月正式加入WCT和WPPT,依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作为条约成员国我国必须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避免国内法与条约相冲突。同时作为网络著作权保护相对完善的美国、欧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了较系统的规定,比较分析和扬弃借鉴西方诸国的网络著作权法律理论和立法制度,对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在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应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议会行使立法权通常包括三个程序:法案的提出,法案的审议以及法律的公布。德国基本法从这三个方面详细具体的规定了联邦的立法程序,成为基本法的特色之一。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从目前情况看,就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虽有一些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规,但有些新的理念没有纳入其中,体系尚不健全,执法和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应包括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门法三部分。基本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目标和指导思想等;综合法是对基本法的细化,也是对各专门法中涉及的共同问题或基础性问题的综合性规范;专门法是对各个行业的具体规定,应强调可操作性,体现着基本法和综合法的内容。另外,地方也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循环经济法规。  相似文献   

19.
晚近欧美投资条约规定了"法律上不成立之诉请"异议,意在遏制投资者提出的"轻浮之诉"。它源自美国BIT范本,但已有条约对该异议的规定较为简略,仲裁实践极少。仅有的Pac Rim案裁决的解释赋予仲裁庭很大自由裁量权。一些欧美投资条约同时还规定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之诉请"异议。但两个异议程序的适用范围、审查标准实质相同。由于两者具有显著的同质性,同一条约规定两个程序实际上并无必要。至少,这些条约应该明确协调两个程序之间的关系。我国在中美和中欧BIT谈判中将直接面对这一问题,应妥善处理。  相似文献   

20.
电子支付案是WTO历史上两起专门涉及GATS减让表本身的条约解释案件之一。本文通过评析该案的条约解释,比较其他涉及GTAS减让表条约解释的争端解决案件,揭示包括中国涉案在内的GATS减让表条约解释的复杂性、与其他WTO争端解决条约解释相比较的相同性与特殊性。本文基于比较国内外学界对GATS减让表条约解释的不同看法,对电子支付案专家组的条约解释提出了反思性的批评,并建议中国向WTO决策机构提议行使立法解释权,以寻求解决GATS减让表条约解释这一具有体制性意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