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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 《征信》2021,39(10):44-52
聚焦线上金融活动中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对部分开展线上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征信机构等开展调研,对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和制度建设、技术防范、查询授权、规范采集使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针对线上金融活动中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在法律、技术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内控机制、引导数据市场发展、加强合规监管、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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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数字人民币进行界定,并厘清其与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分析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的技术设计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权益”方面的价值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基于“告知—同意”规则确立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基于“人格利益”以“个人金融信息”为基点构建法律保护体系;基于“财产利益”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权益”的法律属性与归属;基于“救济权”降低救济成本;基于安全价值、效率考量、竞争需求确定“个人金融信息权益”保护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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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及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给金融领域带来了更多机遇和挑战。金融科技虽然给金融行业的转型升级带来了机遇,但是各种风险也随之显现出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信贷、众筹融资、机构内部个人信息泄露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使得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欠发达地区因为对新技术方面的认识欠缺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成为金融科技风险的最大隐患点。针对这种状况,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出发,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对呼伦贝尔市地区535家金融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并整理出本地区金融机构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存在问题,并结合国内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成果,探索欠发达地区在金融科技不断发展背景下如何有效实现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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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目的是探究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三方的策略选择,促进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个人金融信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防护措施。基于不完全信息动态模型,运用逆推归纳法分析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间在博弈回合中的策略选择和得益情况。结果显示,随着博弈回合的增加,三方的得益会不断递减;金融机构在收集及共享个人金融信息时强化信息保护,能促进三方共赢。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应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体系、深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科技应用、做好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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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标准已成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机制有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通过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与金融机构服务文本的文本契合度比对可以发现: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在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之间,存在较大“保护盲区”。虽然金融标准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应回避在包容审慎原则下“内生于市场”的金融标准与“外生于市场”的金融法律,在生成机理和治理逻辑的根本差异。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逻辑需要不应陷于单一的工具主义的管制思维,而需强化金融法律限定与引导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生成的竞优环境,厘清金融标准生成的驱动方向,消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两种保护机制之间的保护盲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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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数据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积累的重要基础数据,涉及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在金融业信息化水平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近期,笔者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部分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加以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现行制度体系不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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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信息和大数据技术的更广泛应用,个人金融信息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凸显,少数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并使用他人金融信息,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对国外可资借鉴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建议。一、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不足1.基础立法缺失目前我国适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刑法修正案(七)》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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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移动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支付业务模式多元化、智能化、线下和线上交互融合发展优势,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也因此带动了整个支付行业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如何有效平衡方便快捷支付与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文章梳理分析第三方支付业务领域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关键环节、主要侵权形式、保护现状及现实困境,并就现有法制框架下,如何加强第三方支付业务领域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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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息技术的革新催生了数字金融,同时也加剧了个人金融信息危机。由于个人金融信息自身的多元复杂性、相关立法的碎片化、监管权分散等多方面原因,实践中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存在信息泄漏面大、信息不对称加剧和传统保护模式失灵等诸多问题。在数字金融背景下,应遵循金融信息保护优位原则,从建立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等领域着力,实现个人金融信息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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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初步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但同金融改革发展相比,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尽快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主要基本法律制度,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利,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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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金融经济(湖南)》2014,(1):3-6
引言 在金融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的现代社会,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关联度日益提升。作为个人金融信息最主要的收集和使用者以及公民财产重要的贮藏和代管者,金融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成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排头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