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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以来,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切实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据悉,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又认定了64件驰名商标,其中59件是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5件是在商标异议案件(包括1件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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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在2005年下半年认定了98件驰名商标,其中77件是商标局在省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0件是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11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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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不满足驰名商标保护条件或普通商标足以保护的,就没有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法律确认的必要。已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一般无需认定商标是否驰名,除非针对恶意注册超过5年的在后商标。“按需认定”原则旨在服务驰名商标保护,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异化”,增强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当性和公信力。但是,将驰名事实单纯作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按需认定”限缩成侵权行为成立判定之“需”,容易不合理地减损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效果,违背驰名商标保护意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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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高等院校注册商标,虽然还只是少数,但毕竟已有先例。早在1999年,清华大学就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二校门图案”,并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向社会公告等程序,将其注册为教育服务类和科研服务类商标。事实上,这也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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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新规定,根据该规定,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批量评比认定。国家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原则,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撤消侵权方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驰名商标批量评定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对服装业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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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今年上半年公布了新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批认定的驰名商标。在这43件驰名商标中,除了41个国内商标外,还包括“吉列GILLETTE”在内的两个外国商标。这是自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商标局首次将国外品牌认定为驰名商标。代理美国吉列公司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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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名海内外的上海油墨厂的“牡丹牌”商标日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全国油墨行业首个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实现了我国油墨行业“中国驰名商标”零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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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南布衣案件概述2009年12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2009年总第1194期《商标公告》中)了申请人为张雪明(即被异议人)的第5345177号“江南布衣;JNBY”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外文部分是对其在第25类上注册的第1278514号“JNBY”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与异议人在第35类在先注册的第1963487号“JNBY”(即引证商标)的商标相同;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服务项目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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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有关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国内各界的关注。2004年11月12日,未注册商标“小肥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就曾经引起过争议和广泛地讨论。作为“小肥羊”这样一个未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说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一个进步,其意义是可圈可点的,在我国开创了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先河,证实了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不仅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还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已经成为现实。这一点已经在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广泛达成共识。事隔两年,又一个未注册商标“酸酸乳”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不同之处在于,这次不是通过行政机关,而是通过法院首次将一个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同样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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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来,济南玛钢股份有限公司暨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一直利用商标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公司的”迈克”商标在全球83个国家进行了注册,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和世界五大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自营出口创汇已达8000万美元。2002年2月8日,“迈克”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全国同行业首家“中国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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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在各地方法院有关案件的审理中认定的10件驰名商标,其中的“国美”、“沃尔玛(WAL—MART)”是否是驰名商标值得探讨。相关法院认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在1997年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上的“国美”商标经过大量广告宣传和长期使用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从而可以按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另一法院则在相关判决上认定世界著名零售商沃尔玛公司在我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通过长期的广告宣传,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其注册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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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的规定.但仅限于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而不包括商标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不再就该问题作重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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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申请人P.T.伯尔纳(P.T.PERMONA)于2001年3月22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烟草、雪茄烟、非贵重金属烟灰缸、香烟过滤嘴、卷烟纸、吸烟用打火机、火柴、烟叶和丁香混合卷制的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R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ROLEX PROMOTl0NS S.A.(瑞士劳力士促销有限公司)在相同、类似商品“烟、烟具、火柴”上已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566503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近似。另外,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是复制ROLEXPROMOTl0NSS.A.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于2002年8月6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公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