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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赌第一案“海富案”法院认定目标公司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无效,到“华工案”认定对赌协议有效,再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对赌协议效力明确认可,并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合法减资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越来越宽松,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履行可能性”将成为司法裁判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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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6,(11):144-145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一案中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现金补偿的对赌方式持肯定态度,并登载在2014年8月第214期公报上,对后续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裁判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在溢价增资中,该种现金补偿扭曲了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本意,也可能损害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债权人利益而有被撤销风险,且司法实务中现金补偿方式亦存在因显失公平被撤销的风险,建议本着估值调整之本意选择现金补偿主体及合理的计算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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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在我国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对赌协议的存在凸显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尤其是种类股制度具体设置上的空白,也从侧面证实了完善我国种类股制度的必要性。具体来说,特定类型的种类股可以取代对赌协议在现实中的作用,同时能够回避对赌协议效力的争执,例如利润分配优先股、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附赎回权事项的种类股、可转换股等。但种类股制度构建意义之深远,不限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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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在我国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对赌协议的存在凸显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尤其是种类股制度具体设置上的空白,也从侧面证实了完善我国种类股制度的必要性。具体来说,特定类型的种类股可以取代对赌协议在现实中的作用。同时能够回避对赌协议效力的争执,例如利润分配优先股、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附赎回权事项的种类股、可转换股等。但种类股制度构建意义之深远。不限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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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从决定设立、到制度设计、再到现在的有序推进,其对国家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赌协议一直是证监会对国内上市企业的关注热点之一,也是科创板问询中的热点问题。对赌协议(VAM,"估值调整机制")在PE、VC机构中的投资条款十分常见,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激励被投企业股东或管理层。根据投融双方的需求,对赌协议可分为对赌业绩型、对赌上市型和混合型三大类。常见的对赌协议条款包括现金补充条款、股权调整条款、股权回购条款、附期限回购条款、特殊股权条款等。对赌协议的效力有不同的观点,有无效论、可撤销论、有效论。对赌协议的效力可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解读,如从民商法解读、法经济学分析、金融法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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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关系着公司的运营、资本的充足、乃至公司的灵魂。如今很多涉及公司方面的案件中,股东的出资纠纷越来越成为此类案件的重头之重。而我国在股东虚假出资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这就对于股东的虚假出资方面的认定呈现出不同的疑问和争议。根据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认定虚假出资的方式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对于虚假出资的认定的不同,更加影响到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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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私募股权投资(PE)成为金融界一个新的亮点,也成为融资困难的中国中小企业的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但是,PE对赌条款的合法性一直饱受争议。令人惊讶的是,在中国对赌条款被判无效第一案的二审审理中,法院竟然援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判决对赌条款无效。作为20多年前颁布的司法解释,其适用在今天应当更加谨慎,一方面是经济情况已经显著不同,另一方面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实在是一个不容易界定的概念。立法和审判实践应当充分认识融资行为的实质,并努力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才能更好的维护金融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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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执一词,而法院的判决标准也不统一。文章基于对最高院公报中相关案件的研究,试图在确定立法基准的前提下,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予以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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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的计算往往需要在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和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减少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美国谷物处理公司案确立的规则为:在认定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和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侵权人如果不侵权,采用非侵权方式和权利人进行竞争的情况。相比之下,我国一些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过于宽松,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考虑非侵权替代技术是否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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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2)
正《法制日报》11月21日报道:"3Q大战"随着最高院一纸判决,最终让这起纷争多年的互联网案件画了句号。但是关于互联网企业垄断问题的争议却远没有停止。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由于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存在很大区别,现行反垄断法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方面,明显不适应互联网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导致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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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和理论界争议的热点,在这类涉及股东资格认定的案件中,理论研究没有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各种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也层出不穷。本文试对不同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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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5)
我国代表诉讼制度于2005年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初次确立,但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尚缺完善的法律规定,理论争议较大。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告知公司参加诉讼,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诉讼中去;若公司加入到股东代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更契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且更符合现实需要;公司未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现有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所拟定的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参加诉讼"制度和"诉讼调解参与机制"能够较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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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9)
一方面,公司法上前沿问题如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衡平居次原则、股东代表诉等疑难问题的解析都必须围绕股东这一主体要件展开,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属于公司法上的基础性理念;另一方面,尽管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对股权归属争议进行了规定,但该条款过于原则性,难以明晰司法实践中股东身份确认案件的标准。尤其当遇到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增资扩股等情形,需要将合同法与公司法结合并解决股东身份问题时,审理者容易掉进"纯合同"的陷阱中,以合同论合同,不考虑公司法律制度本身。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审判经验,并结合公司法,大胆地提出确认股东身份案件之"1+N"模式,即1个中心点(民商事法律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N个履行行为作为辅助元素进行补充认定,以期统一规制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东身份确认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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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约定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破产法目标实现之间矛盾关系的冲突点。破产解除条款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具有功能上的一致性,为避免合同僵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应认定有效,只有管理人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符合程序条件和实质标准时,才否定其效力。而破产变更条款会实质性阻碍破产法目标的实现,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只有在符合概括式豁免规则时,才认定有效。概括式豁免规则可参考英国破产法中的公允对价理论、瑕疵资产理论和善意的商业安排理论等进行规则设计。以破产解除条款与破产变更条款为一般模式,明晰破产约定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的有效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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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于一审和二审完全相反的判决产生众多热议。法院对类似过滤广告案件几乎持一致态度:属于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的相同判决在学理界却引发极大争议。通过梳理比较有关浏览器过滤广告的裁判文书,发现不同法院之间仍存在些许分歧,主要表现为浏览器一方当事人对“免费+广告”商业模式的破坏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以及是否给视频网站一方造成根本性损害。文章认为单纯的浏览器过滤广告是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具有正当性,不应该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