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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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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玉海 《商》2013,(5):173-173
《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典立法的典范之作,一直为后世所称颂并为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当前我国正在对民法法典化问题展开讨论,民法法典化的条件也已基本具备。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德国民法典》进行深入研究,吸取和借鉴其编纂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对我国民法典编纂有着重大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2.
褚畅  郭静娴 《商》2014,(48):186-186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其开创了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了道路。而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对现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两国民法典虽然同属大陆法系,但在诸多方面均有不同。  相似文献   

3.
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我国改革成果制度化、体系化的集大成者,对民事、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对招标投标这一竞争性缔约民事法律活动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客观且迫切要求招标投标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以适应新时代中国特...  相似文献   

4.
《商》2015,(8)
民事补偿制度做为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在其所辖的规则之间,在其与民法制度之间,都应该形成一个无矛盾的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补偿制度却在体系性方面不尽如人意。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补偿制度亟需实现体系化以适应未来中国民法典的要求。而制定民事补偿一般规则则是实现民事补偿制度体系化的最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5.
文章从建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构想出发,认为商法是否独立不能从其调整对象本身具有哪些特点来考察,而应从功利角度出发,看其独立后是否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法律调整模式的运行,因此,不应将商法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未来的法律调整模式里不应有商法典的存在,而应将传统商法内容进行分解,部分归入民法典,部分归入经济法,都不能归入的,作为民事特别法存在,从而建立起“民法典———经济法———民事特别法”的法律调整模式。  相似文献   

6.
王明月 《商》2014,(46):151-151
国际法某些部分缺乏精确性和详细阐述,而且习惯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主要作用,引起了将国际法编纂为法典的活动.从18世界到20世纪的各个阶段,国际法编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修缮,各国不同学者也提出了自己观点.  相似文献   

7.
各国民法典对民法的调整对象的规定方式并不一致。我国应在将来的民法央中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一般性规定,这是立法技术发展的表现,也是对我国长期以来民事立法实践经验的肯定。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草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性规定,在语法及规定方式上均值得质疑。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摒弃语法错误,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应抽象为“民事关系”术语。为保持民法调整对象的开放性,应对其作概括式规定,而非列举式规定。同时,应在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务款中对民事主体也作出一般性规定,对其规定方式,也宜采概括式而非列举式。  相似文献   

8.
《商》2015,(18)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应着手制定民法典。对此,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制定一部属于我们中华民族自己的民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讨论了几十年,但仍旧未能就制定问题达成一致。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以来,建设一个民主、富强、法律制度健全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是我们党和政府努力的目标。为了建设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法制健全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民法典正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德国、法国、日本都是有成文民法典的国家,其民法典的编纂均不同程度上对其本国的法治建设产生影响,而其中的历史经验,无疑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相似文献   

9.
《商》2015,(44)
"人格权",顾名思义,即人格权益,于当今而言,一个并不陌生的概念。"人格"是指一个人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表现出的一种独特的行为模式、思想模式和情绪反应的特征,也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特征之一。由此看来,人格是作为民法主体的"人"所与生俱来的、固有的。人格权的确立不仅仅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亦是人权运动的硕果之一,是现代化民法的标志之一。当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然启动,其过程中遇到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人格权将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如何立法)如何?对此各学者秉持己见。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民法典的编纂势在必行,人格权制度成为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民法理论关于民事主体问题,长期以来基本上沿袭了德国《民法典》的主体制度,奉行民事主体二元结构论(即自然人、法人),而合伙则一直游离于此二元之外,法律地位始终模糊不清,争议颇大。合伙是否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认清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被视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下面将通过对合伙与法人的对比加以探讨和说明。  相似文献   

11.
为贯彻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等法令并修正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债法部分,德国于2002年颁布了《债法现代化法》并完成民法典改革,改革成果显著但也存在诸多争议。国内对其研究的角度多从民事债法出发,而少有从消费者法的角度考虑其对于中国消费者法发展的经验借鉴作用,本文力图从后一角度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2.
<正>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2月1日正式实行。《规定》对法院受理和审判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作出了详细规定,使此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成为可行。本文将简要分析现有的民事赔偿机制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一、《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给出了法律责任主体及归责和免责的界定标准  相似文献   

13.
合伙法律制度介绍(一)─德国─在德国法律中合伙制度有着较为完整的规定,见于《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前者从规范民事合伙的角度对合伙制度中的一般性问题作了规定,后者着重对商事会伙的特殊问题作了规定。(一)合伙的概念德国民法典在第705条中对合伙作...  相似文献   

14.
特许经营欺诈的定义就通常意义上的欺诈而言,是指民事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欺诈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主要是以欺诈方法骗取财物的数额达到规定的金额时,将构成诈骗犯罪,这被称为刑事欺诈。  相似文献   

15.
三类特殊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制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根植于计划经济的土壤,其浓厚的法律属地主义倾向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及国际通行规则不相吻合。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推动该制度的转型发展已势在必然。国家层面正在推进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为该制度的转型发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16.
《国际商务研究》1991,(3):58-61
<正> 一、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各种民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讲,这种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民事关系,又可以称为涉外民事关系。人们习惯于称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概念在这个特定的场合其内涵与外延并无区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需要通过法律去调整的那一部分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产  相似文献   

17.
2002年人大常委会做了这样一个宣示:未来要定民法典,计划10年。此言一出,民法学者们也忙碌了起来,纷纷建言献策。其实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在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条件的"许可"下才能顺利出产并茁壮成长,虽外表体系是人为的制定,但其内部产生更表现为一种自然性。从我国目前现状分析:民法理论准备方面尚还欠缺,政治与经济上不民主成分依然很大,个人主义观念淡薄。其与制定民法典所需的特殊条件还有一定距离。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很迅速,均处于不稳定时期。民事单行法具有天然的内容上的完整性与体系上的灵活性的优点,则更适合调整我国目前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现状。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探讨了《民法典》人文关怀的本土进路。文章提出了《民法典》人文关怀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包括近代《民法典》人文主义价值的局限性、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以及“应然—实然”二分思维的束缚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对《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影响,并结合本土实践探索人文主义与本土性的融合。最后,提出对策建议,包括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思想对《民法典》人文关怀的指导、结合本土实践探索人文主义与本土性的融合,以及发挥公法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19.
吴晓明  李佳怡 《中国市场》2013,(45):217-218
诉权是公民的程序基本权,是第一制度性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行,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出了修订,但管辖制度仍与诉权割裂,从而极易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将当事人于管辖制度享有的权利归属于诉权,以此将诉权保障与管辖制度的建构有机衔接起来,对于加强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与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具有重大价值。本文以诉权保障为视角,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关于诉权保障的缺陷。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虽然《民法典》第1133条在涵盖《继承法》第16条的基础上,增设第四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使信托出现在《民法典》的条文当中,但纵观全典,其不仅对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衔接未继续予以细化规定,而且未在更为基础的物权编、合同编,抑或是总则编对信托进行吸收。因此,我国目前在法律制度上可谓采取了一种将信托作为民事特别法、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无法回避的现状是,我国信托法制发展至今,信托的基础理论研究始终未能取得重大突破,尤其在信托财产归属、财产权结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解释上仍存较大争议。如何引进信托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共同面临的难题,我国《信托法》已实施20年,信托基础理论的争议始终与实践遭遇的各种法律障碍密切相关。如何构建起能凝聚共识的信托法财产权结构,如何衔接《信托法》与正式颁布的《民法典》,是否需要对我国《信托法》进行更新和完善,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已有信托财产权学说进行分析,并运用所有权权能理论进行探究,最终得出如何在一物一权的前提下理解信托财产权及其独立性的思路,并对信托财产权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提出较为妥善的选择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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