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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引言 营业管理既是电能的销售环节,又是电力企业经营成果的综合体现,同时它也是供电部门与社会联系的窗口和纽带,它的工作好与坏,不仅关系到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且也关系到电力企业的社会信誉.因此营业工作人员除了必须认识其本职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企业管理全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外,还必须掌握营业管理工作的特点,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才能做好营业工作.  相似文献   

2.
目前,供电企业都在加大反窃电力度,对震慑窃电犯罪、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由于电力的特殊性,窃电与销赃(使用窃取的电力)是同时完成的,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接线用电;  相似文献   

3.
为了让更多的普通群众和用电客户了解供电企业、了解地区电网、了解时刻在他们身边的供电服务,国家电网公司已连续6年发布《白皮书》,在社会各界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从2012年初成立并独立运作以来,结合自身企业特点和服务特点,在国网公司系统省级供电企业中率先发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白皮书》,让供电企业得到社会各界认可,让电力企业、电网发展和电力服务通过《白皮书》的诠释走进寻常百姓家,打造"可靠、可信赖"的品牌形象。  相似文献   

4.
供电企业营业管理工作策略浅谈方旭升供电企业的营业管理工作是电力行业的窗口,也是电力企业适应市场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的中心工作。目前,供电企业的营业管理工作也是供电企业经营管理中薄弱环节之一。如何强化供电企业的营抄工作,使售电量不丢不漏、线损率真实合理、...  相似文献   

5.
朱银星 《中国电业》2006,(10):76-76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以下称“委托供电条款”)笔者以为该条款对于委托供电(即转供电)的法律规范与指引力度不足,应在条例修改时给予细化与明确。[编者按]  相似文献   

6.
冲突1.发电企业不具有供电资格和权利,也不具备供电企业应有的供电能力。根据我国《电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电力供应实行专营制度。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供电营业业务。同时,对供电企业如何向用户供电,也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对供电企业必须拥有《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必须持…  相似文献   

7.
利弊孰大?——浅议配电设施产权移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引言我国《电力法》第25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供电企业的供电区域内,有相当一部分配电设施的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并由产权主体自行经营管理,从而造成在供电企业之外,变相存在着不同的供电营业机构(即“供电中间层”)。由于“供电中间层”管电问题较多,很多地方都采取了措施,要求“供电中间层”将拥有的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由后者实行统一管理。“供电中间层”在城市地区比较常见,而在农村地区,则普遍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  相似文献   

8.
1要解决电费回收中遇到的问题,就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1996年颁布执行的《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是供电企业依法收费的“尚方宝剑”。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乱收、多收用户一分钱。对于需要停电的用户,也要强调严格按《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  相似文献   

9.
对拖欠电费用户采取停电措施,是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实施的一种经营行为和维权手段.我国目前有关停电程序的规定,较详细地见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  相似文献   

10.
对拖欠电费用户采取停电措施,是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实施的一种经营行为和维权手段。我国目前有关停电程序的规定,较详细地见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根据这些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用户停止供电,程序繁琐,周期较长,严重影响了供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作为各级供电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合法地寻求解决这一难题的法律途径,依法突破《条例》和《规则》规定的停电程序的限制,应该成为我们思考的课题。一、《条例》中有关欠费停电…  相似文献   

11.
政策     
正供电营业机构可"先照后证"新华社3月1日消息,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简称《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决定》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删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相似文献   

12.
营业普查是供电企业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维护国家和供电企业的疆济和益的必要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电客户开展的普查活动是供电企业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2002年,在集团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部署下,提出了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编制出台了《关于加强县级供电企业供电可靠性和电压质量管理的意见》等规章制度。目前,各县级供电企业已经完成了专责人员培训和统计软件下发工作,  相似文献   

14.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正>针对当前频发的窃电现象,河间市供电公司积极调整策略,转变应对思路,将原来的以"打"为主,转变为"打"、"治"结合的方针,从加强反窃电的管理措施及技术措施下手,收到了明显实效。反窃电的管理措施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但对于层出不穷的窃电行为,供电企业的反窃电手段仍显不足。例如,实行违约使用电费和追补电费,就是对窃电行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但此种方法由于没有实际的法律法规依据做支撑,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显得疲弱无力,这种单一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电力市场形势和反窃电需要。加大持续打击窃电犯罪行为的力度。在做好用电检查的同时。供电企业要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供电企业正当的合法利益。通过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窃电行为。对那些情节恶劣、窃电数额巨大的窃电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正>转供电机制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公用配电网建设与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不相匹配造成的。根据1996年10月8日由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电力部令[1996]第8号)(简称《营业规则》),第十四条对转供电的规定如下: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相似文献   

17.
产权不明管理混乱违规“搭车”“保护”误区私拉乱接成因一:产权不明产权不明是企业经营管理大忌,因为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无论是电力规章,抑或《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皆是以产权界定的。《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电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发电、输…  相似文献   

18.
近来翻看报纸,笔者屡屡发现,一些供电企业今天推出一项服务,明天又推出一项服务,让人看了心里真是热乎乎的。可是,当我细读服务内容之后,心中的热乎劲就全过去了。因为,听听那些服务名称你就明白了: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叫服务,明确供电方案答复时间叫服务,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为客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质量,设备停电提前通知客户等也叫服务。这些所谓的“服务”不都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供电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吗?将本该属于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当成服务来做合适吗?…  相似文献   

19.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约束供用电双方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中止供电”则是《供用电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当前,不少供电企业虽已意识到依法处理供用电合同业务的重要性。但由于在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中许多实质性的法律问题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和妥善解决,不论与大电力客户,还是与一般电力客户或与居民家庭电力客户,不论与重要电力客户,还是普通电力客户,在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对“中止供电”的条款或多或少都不够全面,使供电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电力管理体制由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向市场经济要求的依法管理转变,国家已制订了《电力法》、《电力设备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规和条例。按照法律的分类,这些电力法规与条例,称之为特别法。由于这些特别法与我国的基本法(如《民法通则》)的相关归责原则不一或者特别法与特别法的立法目的不一,因而,应如何正确的适用特别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曾有以下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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