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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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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借贷制度安排和对非法金融活动制度约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资金满足程度、用途、特征等不同层面分析了民间借贷长期存在的社会基础,从立法和实务层面分析了非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详细列举了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和非法金融活动的主要形式,剖析了规范民间借贷和取缔非法金融活动中存在立法滞后、社会约束软化、合同形式不规范、纠纷救济渠道不畅、主体范围不清日常监管缺位等五个方面问题,有针对性地从立法形式、民间借贷的法律定性、非法金融活动范围的界定、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和取缔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思路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安排和制度约束的具体措施建议。  相似文献   

2.
路广  邹燕 《现代金融》2014,(6):23-25
民间借贷信用评级制度是构建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基石。由于民间借贷信用的特殊性,民间借贷信用评级制度也有别于其他信用评级制度。对比较为成熟的商业银行信贷信用评级制度,民间借贷信用评级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对比分析了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的特点和民间借贷信用评级的特殊性,从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和配套法规三方面提出了构建契合民间借贷信用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刘苏鑫 《征信》2011,(4):90-92
由于我国民间私募资金借贷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民间借贷在为借贷方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其潜在风险不断凸显.尽快完善我国民间私募资金借贷法律制度,提高对民间私募资金借贷的监测力度.  相似文献   

4.
金融     
《财会学习》2011,(12):5
央行肯定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日前,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如何看待当前民间借贷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该负责人指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该负责人强调,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相似文献   

5.
一、民间借贷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为及时、准确把握民间借贷发展动向,2008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制定下发了《湖南省民间借贷监测及信息数据报送制度》,开始尝试对民间借贷进行监测。经过两年多探索,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民间借贷监测机制。  相似文献   

6.
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变动影响因素及其监测体系重构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民间借贷利率成为了央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参考,反映了社会资金余缺和民间投资的活跃程度.温州原有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是2003年起建立在30个乡镇的300户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本课题从温州原有民间借贷监测样本积累数据与实际经验入手,首先分析了温州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发展特征;其次,第一次揭示了民间借贷利率影响因素,并尝试用VAR模型进行了量化分析.同时剖析了现行的民间借贷监测制度面临的难点,探讨研究如何重构、完善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课题最后就如何利用科学的监测成果,针对性引导民间借贷和民间投资提出了若干建议: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民问借贷行为;加强对民间资金引导,吸纳民间资金积极为地方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7.
创新民间借贷的制度模式,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运行,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民间借贷改革的重要内容。囿于民间借贷主体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大多数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的边缘地带。以民间借贷的税收问题为契机,转变传统的规制理念,将民间借贷逐步纳入税法调整视野,通过探讨民间借贷的课税主体、税种选择、税收激励等问题,不仅可为国家利用税法诱导民间借贷资金流向提供新的范式,充分挖掘民间资本市场的潜能,而且可为监管或规制机构提供丰富的民间借贷信息,增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制力度,扭转时下监管机构的被动监管局面,降低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真正释放民间资本市场的潜力。  相似文献   

8.
民间借贷:现状与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间借贷是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行为,民间借贷的信用性表明民间借贷存在的市场必然性。民间借贷既具有积极意义也存在消极因素。应当科学表述民间融资的政策定位与法律定位,并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既有优势、劣势,也面临机遇和挑战。民间借贷必须实施法制化管理,通过建立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及担保体系,完善激励与惩罚机制,优化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进行直接投资,改革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奠定利率市场化基础,建立健全规范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等措施,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0.
农村民间借贷是典型的需求诱致性的金融制度变迁过程。通过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实证调查表明.民间借贷已不仅仅是农村正规金融的补充,学习并借鉴农村民间借贷的运行机制对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乃至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建设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1.
民间借贷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民间借贷制度变革的滞后已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当前有关民间借贷立法目标的反思,指出构建民间借贷的法律价值体系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洛阳市民间借贷情况进行分析,就加强民间借贷洗钱风险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3.
民间金融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民间借贷利率的角度考察温州三次金融改革的制度变迁,分析温州民间金融制度变迁与当地民间金融组织演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中小企业成长的关系。研究表明:民间借贷利率同银行机构基准利率走向一致,与货币政策息息相关;民间借贷利率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民间利率的市场非理性有利于民间融资市场充分发挥其作为次级金融制度安排的作用。对1978~2012年温州民间金融制度变量的测度,结果显示,民间金融制度变迁每变动1%,经济增量增加5.497%,表明温州民间金融的制度变迁对当地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4.
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近年来马鞍山市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以法律视角从法律主体、监管、纠纷上分析民间借贷业务发展的风险提示,对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旨在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融通资金,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和积极意义。民间借贷的合理化发展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金融机构垄断的信贷市场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的形成。但目前,民间借贷在运行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以建立登记制度为突破口、以激励和约束并存的规范机制为导向,使民间借贷阳光化,步入正规监管体系中,是可行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6.
室内装修污染案件频发,但实践中民事救济却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室内装修污染民事救济不足的法理分析,论证了室内环境属于环境法上的"环境",得出室内装修污染产生的民事损害应当适用环境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结论。进而针对实践中发生室内装修污染时民事诉讼途径的较少采用,以及诉讼过程中法律适用的错位和物质损害赔偿过低、未推行全面赔偿原则等问题,提出了包括确立室内装修污染全面赔偿原则、设立装修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措施以完善室内装修污染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7.
月度新闻     
《大众理财顾问》2011,(12):12-13
银行Bank央行: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央行有关负责人11月10日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央行首提预调微调货币政策稳定物价任务  相似文献   

18.
刘海应  蒲舟军  王含笑 《上海金融》2012,(6):108-110,119
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和积极意义。民间借贷的合理化发展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金融机构垄断的信贷市场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的形成。但目前,民间借贷在运行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以建立登记制度为突破口,以激励和约束并存的规范机制为导向,使民间借贷阳光化,步入正规监管体系中,是可行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9.
董占涛 《税友》2001,(1):33-33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闪并造成损害,由税务机关依法给预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税务行政赔偿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因税务行政违法侵权所受的损害给预救济的一种手段,对于税务人员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向税务人员个人请求补偿,但是,也并不是说税务人员个人请求补偿,但是,也并不是说税务人员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税务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另由其他法律法律约束,对于税务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也不能针对侵犯机关和个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对于这类损害,受害人只能通过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20.
印通 《保险研究》2017,(7):80-86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然《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所确立起的事故限额、分项限额、责任区分限额等赔付限额制度难以实现这一立法目的。不仅如此,现行赔付限额制度在受害人救济方面存在严重失衡,轻伤害受害人可以获得完全赔偿,而重伤害受害人却得不到基本保障。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制度应当借鉴工伤保险的有益经验,在重新厘定保险赔付范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程度的伤害设置不同的赔付标准,进而实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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