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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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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我国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现状,结合几年来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笔者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有多种途径,“代收”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是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公有售房单位,直接向购房人(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集中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确认的专门管理银行帐户归集的行为。许多物业管理区域通过“代收”建立了房屋维修保障机制,“代收”属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程序的中转环节。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代收”单位的现金流。如何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代收’’环节中的监管,避免和防范风险,是全体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武汉市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现状武汉市从2000年开始启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管理工作,从十余年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总体情况来看,一方面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额和使用额逐年递增,另一方面资金使用率偏低。  相似文献   

4.
国内住房维修资金制度已经实施了10余年时间,为保障群众住房的正常与安全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推行这项制度的成效千差万别,实际工作  相似文献   

5.
谭群 《上海房地》2004,(4):45-47
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房地产市场也迅猛发展,住房维修资金的相关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健全与完善。上海市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以及《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91号令),建  相似文献   

6.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我国于1999年在全国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该项资金已积累了一定的规模,截止2013年,全国已累计归集了几千亿资金,这样一个规模的资金,其管理状况如何呢?笔者调查了解的情况,从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三个方面简要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7.
<正>老住宅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着大量需要大中修、更新、改造的问题,但老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归集或者续筹,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措施。笔者现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有关维修资金的法规,结合实践提出一些措施。  相似文献   

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这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合法性予以了明确,但是如何补建却成为各级政府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十分棘手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2007年2月16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五次主任会议传出消息:上海市有关部门已制订初步方案,将进一步加大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力度。早在2001年1月1日,《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2001年6月19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  相似文献   

10.
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是随着商品房市场不断发展而逐步确立的,并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中。总的来看,全国的立法和地方性的政策实践一直在不断调整、完善。然而,仅仅简单依据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制度难以有效地应对和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为此,各地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作出更为具体实际的制度安  相似文献   

11.
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逐步实现了商品化和社会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范围由过去单纯的出售后的公有住房扩大为  相似文献   

12.
尽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但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着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依据住建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而从实际来看,要使用好住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造福小区全体业主,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相似文献   

14.
王艳 《上海房地》2005,(10):31-33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业主和业委会自治管理的模式,但由于业主大会本身社团法人性质和成员多为非专职人员的限制,上海目前房屋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主体基本为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各小区住宅性质又有所不同,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缺少统一规范,尤其是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方法的不统一,为资金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15.
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曾对其进行了初步解读,写了三篇短文,发表于本刊2008年第4、5、7月期。此后,接到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询问,主要集中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方面。该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的过程中,操作上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为此北京市在新管理办法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制订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市征求意见稿),根据实际情况有所突破,从8月底发布至今,  相似文献   

16.
建议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先行预缴有煤体披露,根据能够查到公开资料的17个城市的数据统计,目前全国累计的维修资金总额已超过1000亿元。但很少有业主清楚,这项和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钱,应该如何使用,如何查询,如何监管,成了一笔糊涂账。原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8年开始施行,明确业主交存的住宅  相似文献   

17.
<正>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自2002年5月开始,南通市为了确保商品房及时建立起完整的"首期维修资金",保障房屋的售后维修不脱节,实行的归集方式是由开发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前先行一次性垫付,归集在南通市房管局财政监管的专项帐户上,之后再向购房者收取。集中归  相似文献   

18.
2008年2月1目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据专业人士测算,这部分共用财产的价值是业主住宅专有部分价值的3倍。为了保证物业小区的长治久安,必须及时地对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和修理。实质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小区的“养老金”和“保命钱”。  相似文献   

19.
《北京房地产》2007,(4):I0005-I0005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增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和业主监督,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集中发放归集期间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卡(以下简称“查询卡”),具体工作由归集专储银行光大银行负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0.
《北京房地产》2008,(4):I0005-I000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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