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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笔遇到了这样一则案例:甲有处私房卖与了乙,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乙领到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后,又将该房抵押与丙。丙基于对房屋所有权证表征权利的信赖,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重大暇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乙取得甲所有的房屋无合法依据,应将房屋返还与甲。因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注销乙的所有权证,丙将丧失对该房的抵押权。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丙信赖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证书表征权书表征权利的真实性而为交易,结果其利益仍然遭受不测之损害,对丙显然不公。笔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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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品住房转让给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持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了房屋转让转移登记。不久,张某意外死亡。张某的独子张小某从外地回家办完后事后,到登记机构查询,得知登记簿上张某名下的房屋无转移登记和限制处分记录。遂后,张小某以继承人名义凭记载张某为所有权人的登记簿打印件、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申请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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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深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历史探索(一)统一登记对象早期,深圳市与内地大部分城市相同,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房屋登记办法》等政策文件建立了分部门登记各类不动产制度,登记后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1992年,深圳市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推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具体途径是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产权凭证,同时记载有土地文件和房屋文件,对业主所购房屋不单独再发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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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李某处购得一所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张某的这所房屋。现张某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将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从李某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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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登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中,被执行人因种种原因而未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未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由谁决定注销长期存在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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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甲单位有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法院判决予乙银行,乙银行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乙银行将该房屋转让予丙单位,双方又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单位在2000年拆除了其中的二幢房屋进行了新建,剩余的几幢房屋进行了改扩建。2001年甲单位经法院宣告破产,2005年乙银行进行了股份制企业改制,改制为丁银行。现在丙单位已经办好了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丙单位前来申请房屋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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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权属登记中的权利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的合法凭证。该证主要包括三个要素:权利人、房屋座落和房屋面积。房屋权利人确定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申请人权利能否得到合法保护。笔者就房屋权属登记中权利人确定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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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发证是行政行为。除当事人伪造证件、采取欺骗手段及工作人员失误错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由房产发证机关注销外,其余均需通过行政审判机关审理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后,才认定产权登记发证正确与否。本文笔者试举行政诉讼案例,谈谈认真实行夫妻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