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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2003,(1):11-11
虽然我们大家都公认物业管理立法根本上是要保证公平与公正,而不是保证某一方的利益。但是我们还是从各种渠道听到看到“究竟是谁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法。对条例草案内容的最多批评来自于部分从业律师,主要“指控”是:对业主毫无价值可言(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居永和律师、北京业界资深人士刘宏诚先生等),“业主”一词,从居者有其屋、人人都是业主的“业主”和从《条例》中定义和提到的“业主”和从司法程序中诉讼主体的“业主”三个角度去看,明显是有不同的含义。很有意思的是,本次接受专访的几十位律师,极少有在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诉讼中代理过物管企业的辩护人,却有相当多的律师曾为业主或自己与物管公司对簿公堂。是否可以说在类似纠纷中物管企业不愿主动打官司或者律师更可能为业主辩护?是否可以推论,众多律师针对条例草案的批评,更多带有把“业主”下意识地当作司法诉讼中的“业主”的含义? 不管怎么说,如果把物业管理条例暂时理解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们不可能等到物权法出台后,才去关注物业管理最大的受益人——物业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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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商品化的不断深入,许多居民目前已经拥有自己的住宅,成为业主。与之相适应,新型的小区物业管理正迅速崛起,走进我们的生活。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构成了物业管理这一有机整体。但在实际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它们之间,特别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矛盾与分歧,从而制约了物业管理的发展。因此,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物业管理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一、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一)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就是购买住房的住户或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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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已经越来越成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需要更新对物业管理的认识,需要通过数据准确地把握物业管理行业的真实动态,引导物管和业主走出过去的成见甚至是偏见。本刊试图通过对各地物业管理总体现状或行业某个专题领域的最新发展情况的调研成果展示,以期反映目前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服务、收费、招投标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的真实现状,并真实记录和转达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希望。[编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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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各主体之间尚存在诸多法律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物业管理标准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聘用等几方面就目前的法律现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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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实质就是服务,物业管理企业通过为业主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获取利润,从而生存和发展.在当前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运作中,为业主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才能满足不同层次业主的需求,一直是困扰物业管理企业的难点和急待解决的课题.由于业主的身份、收入、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以往物业管理企业为为业主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和适应不同层次(阶层)业主的需求,统一标准的服务模式对一部份业主来说,不能完全满足其现实的和潜在的需求,而对另一部份业主则存在超越其需求,导致服务过剩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值得我们广大物业管理工作者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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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髓《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历史,也将我们学习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推向了高潮,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学习和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与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奠定了条例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将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融入条例之中,使《物业管理条例》与WTO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尽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八个字,但条例的框架与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这些都直接融入到了条例中,体现了公平、合理、平等的立法精神。例如:1、业主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2、业主大会是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授权并监督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业主大会是权利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关;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确定,就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即业主持有的共用部分财产的份额比例确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业主公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准则,自然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必须有义务遵守,4、业主大会有一般决定和特别决定,一般决定必须是由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到业主重大的,具体的利益的特别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筹集等都需要经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以真正领会和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为了让大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有更多的了解。在上期和本期《现代物业》上连载了我与曹阳先生《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目前我们正在酝酿《三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能够使大家更好地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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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住宅小区是北京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小区.首届现代城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经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于2001年8月成立,有七名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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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因为迟迟不肯向广大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北京恋日嘉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和70多名业主代表全部的400多名业主与恋日嘉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判令物业公司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向业主公布3年来的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并接受审计。业主要求物管公司公布管理费账目收支的案例还不少.恋日嘉园的事件却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北京的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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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物业管理企业自认为了解所服务的业主的需求,当问题出现时,认为是业主的胡搅蛮缠或干脆悲观地认为企业定位错误。不能正确了解业主的期望和需求导致了企业和业主的误解,使自己每天忙于令人焦头烂额的纠纷中。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们知道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是:了解业主的需求.做好企业的定位;从业主的需求和自身的定位中作好服务设计,制定服务标准;实施和执行物业管理的服务标准;通过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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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咨询
提问(北京某小区业主):什么是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有哪些权利?
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解释.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第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第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概括起来说,它应该是业主的一个提议权,也就是说业主在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时候,有权利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第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这是一种建议权.提议权和建议权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提议权是提起一个程序,建议权是对于共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你提出一个明确的意见或者是一个明确的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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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在北京发生了令人瞩目的美然动力街区小区驱逐物业管理公司的风波,之所以令人瞩目,在该小区业主看来是他们成功地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了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撤离该小区的判决,从而代表整个社会的业主一方反击了不久前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这个意义当然是很重大的,但是在我眼里更加值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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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一般对物业管理的研究,主要是讨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由于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在物业管理中存在三方当事人: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即将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不仅明确物业公司的权责和利益,而且还涉及开发商。因此,对物业管理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1)业主委托开发商,开发商代理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