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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只有同时符合商品销售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本文将对商品销售确认的5个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供读者学习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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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对涉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本文仅对875号文中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规则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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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只有同时符合商品销售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本文将对商品销售确认的5个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供读者学习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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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与会计有关收入规定的差异分析税法与会计有关收入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而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收入的税务确认进行了补充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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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简称"875号国税函")于2008年10月30日正式发布。其对涉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做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所得税确认的基本规则。笔者拟对875号国税函中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规则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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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间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就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作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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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但是税务上却规定按销售处理,并据以作为计税基础的一种特殊销售行为。会计与税务在确认计量口径上存在差异是二者产生区别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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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具体明确了企业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殊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问题。本文拟对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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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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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收入的概念可将小企业的收入分为三类: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本文是对这三类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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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确认原则及税务确认原则比较分析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新会计准则规定,公司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按照该商品所有的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在以后会计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冲减财务费用。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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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的规定,相关机构(不设在同一个县市)货物转移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在会计上这种业务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对这样的业务在会计实务中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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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间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就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作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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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清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3):132-133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计算营业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笔者认为,对视同销售行为应区分商品发出的用途和对象,分别作不同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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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在商品发出,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其核算在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事关税法方面的处理难题,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确认时间、金额和会计处理等。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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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蕊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27-28
视同销售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均应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但是,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是否做销售业务处理,则取决于这些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按照这一标准,可将视同销售业务分为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和不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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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购货环节和销售环节均有可能涉及支付或收取运费,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分别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同时,在会计核算上也需要确定将支付的运费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或将收取的运费确认为收入,由此导致了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混淆,本文主要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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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提出,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如果具有融资性质。应按价款公允价值在销售商品交付时一次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款,这样做既不符合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也人为地将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提前,不符企业税收策划的基本原则。本文以新准则、新税制的基本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采用的会计处理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