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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是新形势下面临的新课题,是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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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6年被写入“十一五”规划中,这是对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效果的肯定。当前各地的政府采购在认真实行招投标的基础上,对涉及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明确规范流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阳光化,从而充分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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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防范、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颁布与实施以来,经过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积极组织宣传、贯彻和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已走上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拿滦县政府采购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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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依据。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未涉及县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原则和标准。廊坊市辖区内只有三河市和永清县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其他县(市、区)只成立采购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既是管理者又是执行者,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对各县采购工作调研,笔者认为廊坊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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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除了单一来源方式之外,其他采购方式有效供应商不应少于三家。这一规定在县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频繁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常常使采购活动陷入窘境。在采购项目不可取消的情况下,要么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要么采购人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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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政府采购中心,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虚报政府采购项目、超标采购、擅自采购等一系列问题,把《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两种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在一起,实行“双法”并用,共同监督,使这把监督“双刃剑”有利地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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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深人贯彻执行,各项制度不断健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覆盖面越来越广,政府采购已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廉政意识,倍受社会关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始,一些制度尚不够完善,人们在思想上、认识上还有很多误区,对政府采购工作还不太理解,致使在监管方面还存在许多“阳光”未照亮的“盲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