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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大阎乡高家庄村实行“两会议事”制度以来,使村风村貌焕然一新。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党员会议事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党员会,集中议论村中大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本村落实贯彻情况及支部自身建设。一经议决,务必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更改。二、村民代表会议事制度:每个村民小组选5—6名有参政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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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改名为《村民自治组织法》。从法理上讲,在村民自治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不应该是一个村庄唯一的和最高的村民组织。实践发展证明了只有“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作为下层组织,它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决议,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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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法”选举村民委员会,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召开两次选民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推荐村党支部候选人、确定村民委员会人数;第二次会议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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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能是讨论决定经村民会议授权的重要事务,这种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村民代表会议权力变大,村民会议名存实亡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是权力产生和受委托的关系。村民代表会议只享有村民会议委托的部分权力,而不是全部。然而,有的地方村民代表会议却越俎代庖,包揽和代替了全部村务的决策权,大到村规划的制订、干部的罢免,小到家庭的不和、邻里纠纷的处理,事无巨细,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于干部、群众认识不清,干部们认为村民代表会决定这些事合理合法,村民们也对代表会的决定心安理得,坚决执行。二、村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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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8日,浙江省武义县出现了一个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第三驾马车”——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代表直选产生,独立行使监督村务的权力。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全县已有70个村推行了这一做法。今年5月,这一改革举措已在武义县544个村全面推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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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某大报的头版有这样一条新闻:淮河邱家湖段发生多处险情。副标题是:一村干部防汛不力被提请罢免。文中这样写道:“半岗镇镇长郑法光经调查,建议暂停责任人张郢村村委会主任蔡玉连工作,并提请镇人大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按照民主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必要时可由村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授予镇长暂停村主任工作的权力,更没有授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村主任的权力。上述报道中提到的那位镇长,不知是对村民自治制度不够了解,还是故意逆法而行。不管怎样,作为对村委会工作负有指导之责的一级政府的领导者,做出这样的决定,着实是令人遗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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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各地对于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方式,大多处于探索阶段。总结目前各地对授权方式的探索,可以发现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绝大多数是一次授予,即一次性授予村民代表会议各项权力;而不是专项授予,即不会针对每项村务专门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授权。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授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选举大会上进行授权。其基本做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