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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清算制度是在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尚未了结的事务,最终使公司的法人人格归于消灭,是一种解决公司如何退出市场机制问题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大批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清算在不规范的状态下进行,股东、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通过诉讼解散公司,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本文试图从公司清算法律角度出发,对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剖析与思考,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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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丽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0,(10):73-75
传统公司法一直以追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保护股东权利和利益为核心任务,很少考虑到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其他相关人的利益.构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是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交易明确与安全原则的需要;是公司实现营利目的的有利保障;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完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平衡机制,应建立起效率居先、兼顾公平的公司法立法理念,赋予债权人必要的知情权和质询权,建立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救济制度,完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监管制度,从而实现经济领域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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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在清算制度上存在缺陷,对债权人的保护不甚有利,应当适当延长组成清算组的期限、设定清算的期限、规定董事和监事与清算有关的义务,以及对债权人的连带侵权责任、规定股东的清算义务,以及不履行责任时对债权人的连带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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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抽逃出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文中笔者分别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角度分析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性质,以及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对公司、善意股东及市场交易主体的保护,实现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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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资本制度的缓和,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的支撑点发生了变化。在缓和的折衷资本制度下,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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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成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3):47-48
股东和债权人是与公司密切相关的两类利益群体.公司法有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应吸收外国先进经验,引入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董事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公司合并、分立,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公司债权人应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管理,从而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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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形态。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股东瑕疵出资的程度,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维护权益,或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直索股东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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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制度及董事责任制度缺陷与债权人利益之冲突,是公司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因此,适当强化公司董事的民事责任,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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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本文从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两个角度论述了该制度利益相关者、代位权诉讼的理论基础,提出了鼓励债权人诉讼,同时防止恶意诉讼的建议,以期对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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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8,(13)
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全面透彻的分析。《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逃避债务的情况,并因此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最先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制度,随后便扩展到包括英国、德国和其他几个国家。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开始,全面分析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问题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给大家更多的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
13.
股东瑕疵出资转让后的责任成为热点。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在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出现时,应当排除其适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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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股东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是企业关键的利益相关者。由于债权人和股东在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上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平衡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冲突直接影响到企业战略的选择,因此,企业战略选择时应该审慎平衡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冲突,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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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贵任侵犯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创设的制度.目的是揭开公司面纱,直索公司背后的股东的责任,以维护法律之正义.但该制度并不是对公司法人资格完全的、绝对的否定,而是有其适用的规则.本文对该制度的适用规则进行探讨,以期正确实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实现法律之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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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有限公司退出市场、人格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吊销执照以后大多不进行股东清算,不得不进行强制清算,但公司法对于强制清算的规定过于笼统,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故本文试图就几个强制清算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强制清算申请存在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应当在吊销执照以后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便是本文提到的股东清算和强制清算。该规定明晰了清算的义务主体是股东,实施主体是清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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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是其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它确立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关系,这一制度的适用要准确把握其要件,否则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不稳定,也无法实现这一制度公平、正义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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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9,(11)
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创设,理应按照法律程序来终止,即公司在市场中的进入与退出占据同等重要地位。然而,当前我国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建设中仍然存在诸多矛盾,如解散不清算问题,对债权人的基本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侵犯。故此,如何规范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工作,保证债权人基本权益是公司在创立之初便应该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重整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的制度之一,其宗旨在于避免濒于破产境界的企业破产清算。我国《破产法》重整制度的引入给处于困境的危机企业带来了重生的希望,而如何保护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以重整立法的条文规定为切入点,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有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做出评析,以期为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