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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管理》1998,(5)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注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建筑活动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其他人的权利。建筑活动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到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在建筑生产活动进行中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如与市容瞻观、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噪声污染、毗临建筑物保护等关系。建筑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民法通则》中“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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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管理》1999,(7)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项、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建筑物的质量应当符合以下两项基本要求:(1)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2)已竣工的工程,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通病。 本条所称的“合理使用寿命”,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这是由于建筑物本身的结构类型不一,质量要求不一,施工方法不一,以及使用性能不一的个性特点所决定的。 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是政府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查的重点,也是施工企业质量控制的关键。为确保建筑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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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管理》1998,(6)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 本条是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所应具备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注册资本必须适应从事建筑活动的需要,不得低于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由国家规定,既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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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管理》1998,(10)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释义】本条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 (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所制定的具体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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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于1998年3月1日开始施行。它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贯彻实施《建筑法》,首先必须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和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一、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本法重点本法把保证质量和安全作为立法的根本目的,本法第3条指出“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它把确保质量和安全作为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在本法第5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出16条规定:第6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共12条,确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五项基本制度,即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及建筑工程保修制度。只有从立法的角度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上升到一定高度,才能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