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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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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劳动保障》2010,(1):59-60
鲁人社[2009]57号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  相似文献   

3.
《黑龙江劳动》2003,(6):38-38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相似文献   

4.
《山东劳动保障》2013,(10):62-62
<正>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相似文献   

5.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90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有条件的市地或行业可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他市地或行业可逐步执行到位。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6.
各市人民政府,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7%调整为8%。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相似文献   

7.
鲁劳社[2007]17号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  相似文献   

8.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  相似文献   

9.
《山东劳动保障》2008,(8):46-46
鲁劳社[2008]3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相似文献   

10.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为加快高级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我省工人队伍技术素质,迸一步倜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确定,调整高级技术人工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类企业在岗技术工人中,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取得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其职务津贴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150元。  相似文献   

1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  相似文献   

1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  相似文献   

1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相似文献   

14.
鲁劳社〔2004〕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二、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均按两部分计算增加待遇。第…  相似文献   

1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山东劳动保障》2008,(5):46-47
鲁劳社[2008]1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相似文献   

17.
《山东劳动保障》2008,(2):61-62
鲁劳社[2008]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鲁劳社[2007]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 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鲁劳社[2008]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属驻鲁单位:为了使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合理有序,帮助困难企业安排好职工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清理非法招用农村劳动力、安排困难企业职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事关社会稳定和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大事办好为加强城乡劳动就业统筹,合理有序调控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流量和流向,省政府《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试行)》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须经省劳动厅批准,省劳动厅鲁劳发[1993]66号文对招用农村劳动力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不少企业认为有用工自主权,可以随意使用农村劳动力,加之劳动部门宏观调控乏力,全省私自使用农村劳动力情况比较严重,与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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