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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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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方式是单据化交易,然而在外贸实务中,信用证中经常出现某些条款而未列明需提交的单据,使受益人在处理单据时存在不确定性。结合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和国际商会对非单据条款的处理意见,研究各种类型非单据条款,为信用证实务中的非单据条款处理提供意见。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据ICC统计,国际贸易以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占70%以上。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以及决定是否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在日常信用证操作实践中,我们有时候会碰到一些“非单据条件”或者说是“非单据条款”。  相似文献   

3.
第13条a款明确规定了审核单据的标准:"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本条文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里的银行是指与信用证有关的开证行与议付行,双方都应严格遵循这一规定.笔者引用2起相关联的出口案例分析开证行的恶意行为与议付行的不作为.  相似文献   

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未能确定判断非单据化条款的标准,各国法院判例决定了非单据化条款的不同法律效力。通过比较统一惯例和各国法院判例的不同观点,分析非单据化条款的法律成因,认为非单据化条款的法律效力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银行审单和外贸实践中应该对此采取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地小心审核一切单据,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各种单据如表面上有互不一致情况者即作为单据表面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论".所谓单据表面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符点".根据国际惯例,一旦出现不符点,信用证即告失效.如果买方以"不符点"为理由拒收单据,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的.即使诉诸仲裁和法院,买方也会得到支持.因此,避免"不符点",保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若规定的单据提交于被指定银行且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这构成了信用证被广泛接受的重要基础。但是,如果出口单据意外遗失,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便显得模糊,这种情况下单据的遗失责任在谁,付款责任最终由谁承担?本文结合案例试做阐述。  相似文献   

7.
国际贸易结算,单据是主要的依据,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两个最大特点:其一,信用证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约束;其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只单纯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故在接受信用证时必须严格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缮制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相似文献   

8.
余清华  华军 《商场现代化》2005,(35):218-219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控制的信用证.由于这类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软条款不是就过去或现在的某种事实弄虚作假,而是依靠其生效方式中隐藏着危险性条款,它比假冒信用证和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更难识别.当受益人因信用证中有软条款而遇到麻烦时,货物或预付金已经出手,失去控制.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在形式上变化多样,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是很容易落入陷阱的.  相似文献   

9.
注重合同条款的设置从源头防范单据不符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支付保证,即受益人必须提交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的有效单据.根据第14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可拒绝接受单据,也即拒绝付款;且不符点出单往往也是贸易纠纷的前兆,据调查,约有60%-70%信用证交易在第一次交单时因单据不符点而遭拒付;在所有信用证交易纠纷中,由于单证不符引起的占50%以上.信用证交易发生拒付和贸易纠纷时,受益人轻则迟延收回货款,损失利息,重则损失部分或全部货款.因此,单据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安全收汇.所以,受益人出单前做好防范单据不符点工作非常重要.如何防范单据不符点,笔者认为慎重签订合同,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是从源头防范单据不符点产生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0.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  相似文献   

11.
议付行:A银行;开证行:B银行;出口商:C公司;进口商:D公司。2012年3月25日,C公司收到美国某银行作为通知行的孟加拉国B银行开来的申请人为D公司的信用证。信用证条款简洁,索汇路线清晰,价格条款及所需单据等要素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2012年4月20日,C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出货并将全套单据提交A银行议付。A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即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径寄开证行索汇。2012年5月1  相似文献   

12.
房明 《江苏商论》2009,(12):153-15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国际商会编纂成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他国际惯例是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重要根据。认为在UCP600规则下,信用证支付流程中合格的及可用于议付的多式联运单据应该满足规则第十四条中对单据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各方当事人应该尽量使交货条件单据化,并避免使用第三方单据条款。  相似文献   

13.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口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支付方式强调结汇单据的“严格相符”原则。当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结汇单据请求银行付款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银行有权拒收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的单据。由于在实际业务中,单证人员对于“相符交单”的含义理解不够,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信用证业务“相符交单”的含义。  相似文献   

15.
"非单据化条款"与UCP600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不仅是议付行或开证行审单的基本原则,也是外贸企业在制作单证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但是也有外贸企业往往只关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而忽视单据条款以外的内容,即"非单据化条款"。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案例谨对UCP600相对UCP500进行的单据处理条款做出重要变动加以分析,以期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运用UCP600惯例的条款处理信用证单据业务。  相似文献   

17.
江波 《中国市场》2008,(44):36-37
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有受益人出具的,也有相关机构出具的,其签署是关系到单据是否合格的关键之一。本文探讨了UCP600和ISBP681中有关签署的相应条款,指出了在这两个新的国际惯例下,信用证下单据签署应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18.
保险金额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数据,据信用证所制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应符合信用证条款、相关惯例的要求。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指出了信用证下,制作对外货运保险单据时,应合理运用有关保险金额的币种、投保额、投保比例等,以规范单证业务,减少业务纠纷。  相似文献   

19.
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涉及了重要的结构调整和实质变动条款,相比较于应用了13年UCP500,UCP600将更大程度影响到全球加工生产中心的中国外贸业务。UCP600中议付定义条款、融资许可条款、拒付后单据处理条款、单据处理天数条款和转让信用证条款等实质变动问题,对于贸易主体的安全收汇和顺利履约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将影响到国际金融及结算其他领域的调整。  相似文献   

20.
从目前存在的三种支付方式来看,由于信用证承担的是银行的信用,无论是汇付还是跟单托收,相比而言,信用证的风险最小,而且信用证的种类比较多,能够根据买卖双方不同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选择适用不同的信用证,不仅能保障安全的收汇,而且还能给买卖双方带来融通资金的便利。因此信用证被称为国际赁物买卖的“生命血液”。但是由于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契约。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所以有关银行其审查单据表面内客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不考虑单据所涉及的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履约情况,甚至对有关单据本身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不负责,这样就给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信用证的条款和单据上制造陷阱,给对方造成极大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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