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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相似文献   

6.
税制的改革关系到千万家企业生存发展和税负均衡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显然国有林场包括在此范围内。而按照现实中又未实施此规定。这里存在要不要征收国有林场所得税的问题。下面就此作些探讨。所得税的征收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即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其性质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M的一部分。所得税额的多少直接取决于有收益和收益多少,不取决商品和劳务的流动额。这点与国有林场…  相似文献   

7.
正财税[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次小薪材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间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相似文献   

9.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2),水利部,林业部,国务院侨办: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同时体现国家对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国家确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和国家确定的边境贫困农林场给予免税照顾  相似文献   

11.
[本刊讯]财政部以财会字(1995)1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住房基金收支活动,加强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规定,从1999年起,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是单位预、决算的组成部分,也是财政部门核拨单位住房补贴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二、住房基金收支项目如下:(一)住房基金收入项目1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  相似文献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  相似文献   

15.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相似文献   

16.
《中国农业会计》2006,(2):36-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就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渔业、气象、农机等企业、事业单位,1997年至1998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如下办法执行: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关于举办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班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畜牧、水产、农机、乡镇企业厅(局);部直属垦区,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贯彻全国会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各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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