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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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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科技进步、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我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限制条件和资格,使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现行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时,为消除对国产设备的政策歧视,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执行到期后的再次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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